導言
一直以來,HOPE學堂十分關注同學們的實習就業問題,而最近一個熱點事件 “17歲少年工廠實習墜亡:生前遭遇“曠工開除”警告 | 深度報道”,更是將職校生實習問題帶到了大眾面前,引起了廣泛了討論。
其中學校以不發畢業證作為威脅的態度更是激起了眾怒,為此,HOPE學堂邀請了有著法律背景的掃地僧分享了他關于此事的看法。
最近,湖北十堰余同學,因為在實習過程中遭遇各種不法和非人待遇,最終跳樓身亡。這是他個人和家庭的巨大悲劇,也是我們社會的巨大悲哀。尤其是,在當下國家以各種法律政策推動職業教育的背景下,出現這樣的悲劇,不能不讓人覺得悲傷憤怒。
該校校長在情急之間甚至說出“如果需要,我將以死謝天下”這樣無用的豪言壯語。該校長自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不贅言。今天我們就談一件事:學校以不發畢業證為由,強迫學生參與實習究竟有沒有法律或政策依據?
某職校學生與某制造公司簽訂的“全日制勞動合同”,上面沒有校章也沒有注明報酬。圖源網絡。
1.不予畢業的標準:僅限實習考核不合格
我們知道,學校一般的說法是“不實習就不能畢業”、“實習未滿6個月不給畢業”、“實習期間不遵守企業相關規定的不給畢業”等等,不一而足。
這些說法往往嚇到了學生和家長,所以他們遇到問題只能默默忍受,因為很多家長、學生、甚至學校對于合法實習缺乏足夠了解。那對于實習,學生或者家長就只能逆來順受服從學校的安排嗎?
非也!!
為了保護職校學生權益,強化實習的教學功能,教育部于2016年制訂《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此來規范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的行為。 這里我們首先要詳細來說說:在實習過程中什么情況下不能畢業?
根據教育部2016年頒布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的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實習學生學業成績,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學生獲得學分,并納入學籍檔案。實習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畢業。
也就是說,職校學生在實習過程中不能拿到畢業證的主要依據,是在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過程中,考核結果不合格。
在此之前,我們需要先澄清幾個關于實習的概念。
不同類型的實習
※認識實習是指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參觀、觀摩和體驗,形成對實習單位和相關崗位的初步認識的活動。(一般是初步進入某個專業教學中會涉及的)
※跟崗實習是指不具有獨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適應實習崗位要求的學生,由職業學校組織到實習單位的相應崗位,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部分參與實際輔助工作的活動。
※頂崗實習是指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到相應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一般是中職第三年)
2.不發畢業證有前提:學校組織實習須合規合法
這是不是意味著,學校可以以此來要求學生,去參加任何實習,如果學生不從,就一定被“合法”地不發畢業證呢?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因為這只是就考核的結果而言的,前提是學生參加的實習是符合管理規定的實習,否則學校有可能是先違了法!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這個規定除了總則與附則,主要的是四個部分:實習組織、實習管理、實習考核、安全職責。這意味著,除了實習考核之外,這個管理規定最重要的是規范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的在組織實習、實習管理等方面的行為的。總體來說,考核不合格不予畢業的前提是,職業學校與實習單位按照本規定合法地組織了實習。而且,第二十八條還規定,職業學校要建立以育人為目標的實習考核評價制度,應該與實習單位根據學生實習崗位職責要求制定具體考核方式與標準。
比如,第二十六條規定,對于違反本規定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由職校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人進行處分,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如果實習單位違法本規定的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二十七條還規定,對違反本規定安排、介紹或者接收未滿16周歲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意味著,學生實習考核是否合格,并不是學校一句話的事情,而應該有明確的細化的標準。同時,如果學校沒有按此規定組織實習,即為非法組織實習,那么學生不僅可以拒絕,還可以舉報,更不存在什么考核不合格不予畢業這回事。
因此,職校同學在實習的時候,首先要弄清楚,學校組織的實習是否合法合規,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監督和保護自己。
3.所以,你的實習合法嗎?
那么究竟什么樣的實習是合法合規的?針對目前很多同學在實習中遇到的問題,結合《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我們認為應該尤其重視以下幾點:
第一,實習不等于打工。實習的功能定位是學校教學的有機組成部分;實習的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對口或相近。
第二,認識實習、跟崗實習由學校安排,學生不可以自行選擇;但頂崗實習,學生提出申請學校批準后可以自行選擇實習單位;
第三,不得安排一年級的學生參與頂崗實習,不得安排未滿16周歲的學生跟崗實習、頂崗實習;
第四,頂崗實習原則上為6個月,但可以分階段、分學期、分次進行,6個月是一個累計時間;
第五,“無協議不實習”。跟崗實習與頂崗實習,必須簽訂三方協議,協議需要寫清楚實習的內容、時間、地點、住宿等等,還包括實習考核的具體方式與標準;
第六,實習期間不可以加班、上夜班、或在法定節假日上班;
第七,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不得扣押學生的居民身份證,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學校也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
第八,學生實習強制保險。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責任保險范圍應覆蓋實習活動的全過程,包括學生實習期間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導致的學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費用等。費用從職業學校學費或者實習單位費用中列支,不得再向學生收取或者從學生工作報酬中扣除。
第九,參考實習單位相同崗位報酬標準、工作量、工作強度和工作時間等因素確定學生報酬,原則上不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而且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時發放。
第十,學生在實習期間有權請假,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要建立實習學生住宿制度和請銷假制度。
《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的內容很豐富,為了閱讀簡便,這里僅做的了簡單的說明。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進一步閱讀教育部文件:《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 釋義。
學校究竟有沒有權力以“不實習或者實習考核不合格不予畢業”?我們可以肯定地說,職業學校只有真正做到如上所述的實習規定,才是合規合法的實習,也才能按照實習考核要求來要求學生。否則,學校的行為已經觸犯該規定,又有什么資格要求學生服從管理呢?
下一次,當你聽到或者對學生說“不實習就不能畢業”時,請先想想,學校的實習安排合規合法嗎?真的可以如此理直氣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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