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就入職廣州某包裝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胡某,去年10月16日8時左右,上完夜班回家后身體不適,醫治無效死亡,年僅41歲。
這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紀,而胡某的母親和妻子都沒有經濟來源。毫無疑問,家里的頂梁柱塌了。其親人認為胡某的病亡,與公司長期的超時加班直接相關,要求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加班到什么程度呢?
胡某生前12個月中絕大多數月份加班工時超過100小時,每天加班時間最長8.32個小時、最短2.25小時,發病死亡當月僅半個月已完成188.7小時工時。
對比一下,法定日工作時長為每天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這意味著,勞動者每月的法定工作時長在180小時左右,加上加班時間也就在220小時上下。
而且,最長一天加班8.32個小時,意味著那一天上班以外的時間還不到8個小時。
明顯,胡某的加班時長已經遠遠超出了法定時長,甚至早已經超出了他的生理極限,因此他才會多次向主管表示“累死了、干不動了、我要休息”。
然而,胡某這一正當、合理的要求完全得到了漠視,身體再怎么不舒服班還得加最終釀成了悲劇。
這么長時間的違法加班,沒有受到絲毫的處罰,這本就算奇事一件。
后合肥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公司經常性的超時加班,顯然存在侵權,長期加班與其死亡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無法排除,但疾病發生為多因一果且存在一定偶然性,該案因果關系無法確定,因此判定公司對其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明顯,這個判決算是基本依據勞動法且兼顧了各方利益,相比魔都勞動仲裁部門認定互聯網大廠里出了名的加班狂魔并夕夕不存在超時加班,已經算是難得。
這事或許就只能到這里了。
突發的個案,處理了就好。
僥幸活著的該怎么加班,還得繼續加班。
源頭上真正落實勞動法,把8小時工作制落到實處,有么?
反倒是某官方號發了個抗疲勞手冊,之后好幾個類似的號都帶上這一話題轉發抗疲勞手冊。
的確,在生產資料普遍si人占有,996成為風氣的環境中,想要相關部門能嚴格按照勞動法來,無異于白日做夢。
勞動者唯一能靠的只有勞動者自己。
最不濟,該摸魚就摸魚,怎么也得把命保住,畢竟自己掙的錢大多都進了老板腰包,可命是自己的,只有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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