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惡意討薪”無疑成了2021年初、庚子年末最火的熱詞之一。2月5日,甘肅省甘南州警方通報,一工地包工頭爬50米塔吊威脅工地負責人跳樓討薪,工程款涉及38名農民工工資,當地警方最終以包工頭惡意討薪“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處以行政拘留10天的處罰。此通報一出,引發輿論嘩然:既然有惡意討薪違法,難道資方欠薪就是善意合法?
2015年工人群體案例10425起(圖中數字有誤),絕大部分是建筑工人,制造、加工、服務業工人占一小部分,國企工人極少。引發示威的原因主要是欠薪,其他原因有失業賠償、搬遷賠償、低薪、克扣工資、欠繳社保等。圖源:非/新聞
農歷年底向來都是農民工討薪的高峰。春節返鄉在即,農民工被拖欠工程款、材料款、工資等矛盾都在此刻觸發,由此而引發的討薪事件遠超日常十倍。民間媒體“非/新聞”曾不完全記錄2015年發生的工人群體事件(以建筑工討薪為主)共10425起(實際發生案例應以十倍計),其中發生于春節前夕的超過5000起,數量接近全年一半,引發抗議的原因主要是欠薪,而這其中因討薪而被抓的工人便達數千人。
?2021年1月5日,廣東南雄,多名工人以跳樓威脅討要被欠工程款,一名工人被處以15日行政拘留;
?1月15日,福建廈門,有工地拖欠22名工人35萬元工資,其中一人爬塔吊討薪,而后被處以治安處罰,被拖欠工程款而后追回;
?1月20日,廣東汕頭,一工地拖欠工人工資達100多萬元,工人組團游行討薪,七人被處以行政拘留,被拖欠工程款而后追回;
?2月1日,黑龍江大慶,一藥房拖欠員工20個月工資,工人市政府信訪維權被警察帶走;
?2月2日,廣東汕頭,一工人因被拖欠工程款跳樓威脅,被處5日行政拘留,被拖欠工程款而后追回;
?2月8日,廣西梧州,4名討薪人員向包工頭討薪,其中兩人以砸毀財物方式惡意討薪被行政拘留。
回溯過去年底兩個月,網絡可查及的工人因討薪被抓案件至少有7起。這些以建筑業為主的糾紛,工人陷于非正規勞動關系保障的模糊邊界。即便2020年國家強力推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常態的維權機制并未革新改進,部分走投無路的工人最后只能無奈選擇以拉橫幅、阻礙交通、跳樓爬塔吊等——這些被官方所定義的“惡意討薪”方式——才能拿回自己的工資。那么我們該如何看待,被官方定義為“惡意討薪”的工人維權行為背后的合法性呢?
1、機制下的法律維權:失靈與無力
機制失靈是既成事實,沒有人會否認這一點,但機制本身也無意正視這一點。當工人被問及對于法律維權的看法,不是“不知道怎么弄”,便是“好難好長、太難成功”。不知道怎么弄,源于維權機制中的高門檻;而歷時久、難成功,則是機制本身的復雜性和偏向性。法律運行機制對個體化/原子化維權的引導,實則分解了工人維權內在的團結性,將具集體特性的勞資爭議孤立成個體行為,同樣造就了個體工人機制內維權的無力。
“一調一裁兩審”的爭議處理體制,是一套建立在正規勞動關系體制下維權機制,本意是建立特殊快速的勞動者維權路徑,但勞動者在實際維權過程中卻存在著重重阻礙。所謂“一調一裁兩審”,指勞動爭議必須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后(在此之前可以申請勞動調解委員會調解或直接仲裁),不服裁決后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調解期限常規為15日,仲裁一般為45天,復雜案件最長應在60天內結案,進入到法院環節則可長達1-2年不等。
勞動仲裁調解簡易流程,起訴后則走常規法院一審二審流程。
圖源網絡
流程的復雜性和專業性造成的時間、經濟、精神成本的損耗,已經足以令勞動者望而卻步。尤其勞動者需要承擔大量的舉證責任——如勞動關系、工作時間等證明;如上述的建筑農民工,在真正進入討薪爭議之前,就必須耗費大量精力奔走上述流程先行佐證“存在勞動關系”才行。
再者,仲裁成功率并不樂觀。《中國統計年鑒2020》統計顯示,2014-2019五年間每年受理仲裁案件逐年上漲,但勞動者一方單獨獲勝的裁決比例卻在逐年下降,從35.20%下降到29.40%。這有勞動者證據準備上的缺陷與弱勢的原因,同樣有機制對資方的傾斜,更“玩得轉”這套游戲規則——資本可調動整個組織的資源(時間、金錢和法律專業)對抗孤立個體勞動者:勞動者是在兼職打官司,但資方并不是。2019年結案的106+萬個勞動仲裁案中,有超過48萬的勞資爭議最終上訴到法院階段,這也意味著近一半的爭議并不能在仲裁階段結案,而勞動者必須花更多時間和金錢與資方(被)玩“法律游戲”。
2、機制外的反抗:被定義的“惡意討薪”與維權“黑名單”
當官方機制里的維權路徑趨于式微,勞動者(中的幸運者)必須千辛萬苦才得以拿回應得的幾分之幾;更核心的是,基層執法/司法部門和資本間互踢皮球和偏袒,這對勞動者維權的否定更令人陷入絕望與無力。這并未令工人從中得到釋懷解放,反而深陷于另一個不占優勢的博弈循環。失靈的機制并不能令工人重獲勞動的尊嚴,但工人仍需設法拿到欠薪,應對生存剛需,僅有的渠道則是尋求機制外的反抗——結果卻是被官方所定義為“惡意討薪”和被列入“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即便“惡意討薪”一詞引發輿論嘩然,但這并不是地方政府第一次提出。早在2004年,北京市政府就首度聯合市建委、勞動及公安多部門聲稱要打擊惡意討薪行為;2007年,南寧市政府更明確定義5種過激行為被界定為“惡意討薪”,包括:采取拉橫幅、堵塞道路、阻礙交通、封鎖出入口等影響社會治安的方式;采取爬樓、爬吊塔、切斷水電、沖擊施工現場等妨礙管理的方式;以及敲詐、脅迫、威脅,甚至聚眾鬧事、圍堵政府機關等系列手段,都會被列為嚴懲的“惡意討薪”。從國家的角度,“惡意討薪”話語內嵌的貶抑性色彩無不顯露:對機制外的民工討薪行為之厭惡已經超乎對資本欠薪本身的容忍度。
在對“惡意討薪”行為的譴責之外,官方還設立勞動者“黑名單”亦試圖壓制工人的法外維權行動。近一年來,浙江湖州、嘉興地區法院先后公布“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劍指常年頻繁進行勞監投訴(三年10次)、勞動仲裁(三年3件)或一年內討要工資款3-5次的勞動者,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職場“碰瓷”者(法院語)。被列入名錄的勞動者,將在求職、勞動維權上從嚴審查甚至進行懲處。這一舉動無疑是極具“開創性”和模范效應的。企業間、行業協會內部多年來共享員工“黑名單”——這一令工人積極分子求職受阻的潛規則,業已在政府內部明目張膽地鋪開。官方“黑名單”旨在恫嚇走投無路的維權工人,但并未給予工人提供一條更為有效的道路。
農民工年底討薪,圖源網絡
政府毫不吝于指責機制外的工人討薪,但對于企業本身違法在先的用工行為似乎持續緘默。2018年人社部首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針對克扣農民工工資并達一定數額或引起惡劣社會影響的企業進行懲戒。但在“信用中國”國家信息中心網站上,2020全年全國僅錄得179個企業或自然人計入黑名單,多為中小型企業或包工頭。事實上,官方針對企業黑名單的定義也僅局限于欠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目的在于維穩而非維權,但對于其他如過度加班過勞、降薪裁員、社會保障糾紛、霸凌歧視及職場狼性文化等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均不在其監管的考量之中。既往BAT(百度、阿里巴巴和騰訊)企業“996”違法加班現象、餓了么騎手猝死無工傷保障僅得“2000元人道主義賠償”、華為“奮斗者協議”漠視員工權益等網絡熱點事件,官方并不視其為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
3、維權合法性的來源:是壓迫本身,而不是法律
簡言之,所謂“惡意討薪”和勞動者維權“黑名單”,正是政府用以打壓工人機制外抗爭、消解工人維權合法性的制度化手段。在常態機制失效的情形下,勞動者亦被剝奪了額外尋求保障的行動路徑,任何捍衛合理生存空間的掙扎成了一個必須付出代價的舉動。
“一調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處理體制,限定了工人個體可尋求的法律救濟手段,但失靈且無力;“惡意討薪”與“黑名單”消解了工人集體行動、阻斷生產過程的合法性,維權便意味著代價;再加上工會本身于工人的虛假代表性,法律正在一步步限縮工人維權的合法性邊界。
最高檢在針對雇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相關案件中,曾極力贊賞地方法院為違法的欠薪雇主進行取保候審而非拘押,以避免出現“辦一個案件,倒一個企業,失業一片”的結果。但可曾有違法的工人因“家里老人小孩失去生計”,而獲得法律同樣的“仁慈”、享有取保待遇呢?
究其根本,現行勞動法律并非由工人意向所制定,亦非為工人而制定,其核心內軸仍是控制和消解工人的自發維權,營造利商的投資環境。工人總是試圖尋求制度外渠道爭取權益——其恰恰表明,工人維權的合法性來源于工作場所的壓迫本身,而不是現成的法律框架——法律既不能給予工人完整保障,亦形成制度霸權限制工人的自我解放。所謂“惡意討薪”行為,背后無非是指向現存勞動維權機制運作的失效危機與機制制定的失代表性;而“黑名單”之舉,只可能成為一種對工人自發反抗的無效控制,只會蓄積集體危機。保障工人權益,需要的是一條更為有效的路徑,由集體工人自主定義和運轉的規則。
資料&注釋
1.非/新聞“2015年統計”, https://newsworthknowingcn.blogspot.com/2016/01/2015.html;非/新聞為民間自發專門紀錄維權事件的平臺,核心成員于2016年被以尋釁/滋事罪名判刑,記錄工作亦于2016年6月15日終止;本文引用2015年數據,因該年數據最為完整,放在今天仍具參考意義,根據核心成員估計,實際發生的案例至少為可記錄到的數據的10倍。
2.《中國統計年鑒2020》,國家統計局,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20/indexch.htm
3.2004.12.21 北京:惡意欠薪和惡意討薪都該治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4-12/21/content_1000500.htm; 2007.8.31 南寧:5種行為被界定為“惡意討薪”: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8/31/content_1877751.htm
4.2020.5.4,專打職場“碰瓷”浙江首創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5724719310157955&wfr=spider&for=pc
5.2021.2.8,嘉興首個“勞動者維權異常名錄”公布!一旦被納入后果很嚴重 http://k.sina.com.cn/article_1887344341_707e96d5040010y7v.html
6.2009.5.20, 廣州日報:工人維權上“黑名單” 在同行業求職無門,http://news.sohu.com/20090520/n264058219.shtml,一名在珠寶行業工作了12年的勞動者,因為與工廠發生糾紛,被工廠以“職業道德淪喪”為由納入黑名單,并提交行業協會,導致其求職屢屢碰壁,10多家珠寶廠沒有一家肯聘用他。
7.2017.9.2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709/t20170930_278573.html
8.依照,《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予以公示。因此文章統計2020年數據采用“信用中國網站”的統計數據,但仍受網站收錄完整度影響,不可避免與各地方政府實際公布數據有所出入。http://dwz.date/essC
9.民間有自發組織的黑心企業評比,覆蓋范圍和議題多元,以大企業惡劣違法為主,詳見:2020年度十大黑心企業評選,http://dwz.date/essD
10.2021.2.6,以案說法 | 最高檢發布6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例!https://m.sohu.com/a/442810292_120059453 ,詳見第二:黃某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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