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4日,《光明日報》發表時評《“996”難言違法,但勞動救濟渠道必須暢通》。文章公開宣布:光明日報版《勞動法》中,996是“難言違法”的?! ?/p>
文章說道:立法機關考慮到相關實際情況,也作出了彈性規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同時,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由于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因此綜合相關法律規定來看,一般情況下“996”的確是違反勞動法的,但是在“經過與工會或者勞動者協商” 的特殊情況下,最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11個小時、每月不超過80小時,難言違法。
我們來看看目前的(為什么是目前呢?我們后面說)《勞動法》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法》在這里的敘述并不復雜,我們可以輕松地計算以下數字:《勞動法》規定,普通勞動者有權享用的最豪華的加班套餐,也不過是平均每周工作時間44小時、加上(因特殊原因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不得超36小時每月的加班,每月工時最多212小時。按每個月休息4天算,就是平均每天工作8.15小時,高于此,即違法;而“996”工作模式是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每月312小時,比《勞動法》規定的工時每月多100小時;拼多多猝死女孩單位實行的“硬核奮斗模式”,則是全周無休、每月工時不低于400小時,超出《勞動法》將近一倍?! ?/p>
這篇反智而荒謬的文章發表后,引發了社會公眾的極大不滿,其他官媒對《光明日報》文章進行了嚴厲地批判,《光明日報》刪文道歉——理應如此,但現實偏偏如此魔幻:
1月14日,《人民日報》轉發《“996”難言違法,但勞動救濟渠道必須暢通》;
新華社也對這篇文章進行了轉發;
《中國青年報》不甘后人;
這篇扭曲《勞動法》的文章,依舊大搖大擺掛在光明日報的官網上?! ?/p>
這不禁讓人想起了43年前,與今日是何其相似。
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報》刊載文章《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新華社同步轉載。5月12日《人民日報》轉載。這標志著“唯實踐論”成為這個東方大國的唯一哲學基礎,中國開啟了“漸進式改革”的具有特色的新時期。
2021年1月14日,《光明日報》文章將再次一馬當先,從此開啟推進996從“福報”到合法的轉變。
這并不是危言聳聽。當《勞動法》即便作為一個花瓶也無比礙眼的時候,它的壽命也就到頭了。
三個多月前,在印度尼西亞就有血淋淋的例子:
2020年10月5日,印尼國會通過《創造就業綜合法》(簡稱《就業法》)法案,大砍2003年印尼《勞動法》的多項勞工權益,降低勞工保護標準。這對印尼的工人帶來了災難性影響,新法實施后,勞工的遣散費從最高32個月薪減為19個月;工時不再受限每周40小時以及每天和每周最長加班時數規定,工時將更有彈性,也將影響到加班費。此外,各縣市不再制定最低工資,而適用各省的最低工資將使部分縣市的最低工資降低;企業可持續以合約方式雇用同一名員工,不受最長三年限制,這可能讓員工永遠當合約工。
新法案讓印尼全國的工人學生感到憤怒。在各大工會的組織下,民眾在全國范圍內發起了大規模的示威活動。在警察的暴力鎮壓下,示威活動很快升級,有工人和大學生在街頭焚燒輪胎,向政府大廈投擲石塊。僅在首都雅加達,警方兩天內逮捕了至少1400人。
最終,在全國勞動者的強烈示威反對下,這個法案被撤銷。
而在我國,勞動者996已成常態,“無條件支持企業延長勞動時間”的“工會”名存實亡,根本承擔不了組織抗議的責任。中國斃掉現《勞動法》的難度和風險遠遠低于印尼。
更何況,《勞動法》的最終解釋權歸《光明日報》和它的小伙伴所有,也只歸他們所有。
筆者在這里替《光明日報》找到一份1930年代的民國報刊上的文字作參考,供《勞動法》被修改后發布通稿,在此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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