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一名外賣騎手在江蘇泰州某餓了么蜂鳥配送門店前,將汽油澆在自己身上自焚,后被附近商戶施救,火滅后騎手拒絕前往醫院接受救治,稱“我要我的血汗錢!”
后來醫院診斷書顯示,該騎手系二度至三度燒傷、呼吸道燒傷、燒傷面積80%,騎手本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此前月薪僅5000元,根本無力支付后續上百萬的治療費用,當事人女兒被迫在水滴籌發起一則籌款申請尋求社會援助。
網傳信息顯示,當事人因薪資問題想要辭職,但蜂鳥配送由于年底較忙,人手不夠,想要通過扣單的方式留住員工,當事人不滿,以自焚的方式抗議。
又是餓了么,又是餓了么為了規避法律風險搞得眾包公司蜂鳥配送。事發20天前,從山西老家到北京打工的43歲餓了么騎手猝死,餓了么其雇員身份、只愿意提供2000元“人道賠償”的事件就曾經在網絡上引起過軒然大波。
泰州騎手自焚的消息出來之后,網上很多人評論說,為什么要自焚啊,“為什么不去打官司討薪”?
為什么不去打官司?最近,另一起悲劇引發的勞務糾紛其實就是最好的說明。
2020年12月23日,在成都金牛區蓉都大道明月路跨線橋輔路鐵路道口鐵路大修工程工地上干活的49歲農民工馬國營,因腦干功能衰竭死亡?! ?/p>
11月30日,馬國營來到這個工地干活,主要工作是用撬棍把老舊鐵軌給撬出來。鐵軌長達25米,重達3750斤,正常情況這種活得20—30人來一起翻,而該工地實際上只有8個人在翻,其中還有3個是打孔的。
8個人干了20多個人的活,一天工作長達20小時,其工作強度可想而知。12月19號下午3點左右悲劇終于發生,老馬在工作過程中因撬棍與鐵軌打滑而摔倒。摔倒后老馬爬起來就開始出現嘔吐,然后跟工友說身體不舒服,要回宿舍休息,還沒走出50米就倒在了工地上。
工友們將老馬抬出工地,送到成都市西部戰區總醫院搶救,醫院的檢查結果是顱內出血,經醫治無效后與23日被醫院宣告死亡?! ?/p>
老馬剛送到醫院時,施工方負責人還聲稱他們一定會負責,但搶救超過48小時之后,他們立刻變臉,稱老馬是在工地上睡覺睡死的,他們已經墊付2萬元醫藥費,后面的應該由家屬自己負責。
老馬死亡后,用工單位說老馬是病死的,只能按非工傷標準進行賠償,金額大概也就幾萬塊錢;老馬的兒子小馬去工傷鑒定部門咨詢,鑒定部門稱老馬不是在搶救的48小時內死亡,而且死亡證明上寫的是腦干功能衰竭,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小馬無奈找到了當地派出所,派出所稱是勞務糾紛,應當去找街道辦;街道辦讓小馬去找安監局,安監局又將皮球踢回給了公安局。公安局讓小馬找信訪局,信訪局讓小馬應急管理中心,應急管理中心讓小馬找社會人力資源局,社會人力資源局讓小馬去找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監察大隊卻說主題不清,得先認定用人單位,先找用人單位……
就這樣,這場工傷事故認定和賠償的糾紛又被踢回給了當事人和用人單位。結果,因為老馬的勞務外包身份,施工方拒不承認老馬是他們的員工,并拒絕跟家屬談,強逼家屬去走法律程序。
“強逼家屬去走法律程序”,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絕大的諷刺。
在這場糾紛中,資方“巧妙”地運用了勞務外包、工傷認定標準,規避了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資方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走入訴訟階段,官司能不能打贏且不說,請律師打官司對于最底層的農民工家庭意味著什么,同樣是不言而喻的。這個事件目前已經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如果沒有地方權力、公檢部門以及社會的主動介入,能得到一個有利于甚至是對得起死者的結果嗎?大量的社會現象已經給了我們常識性的作答。
良知律師@法山叔 科普了資本如何在律師的幫助下做到“勞動法合規”,最大限度地維護資本利益。簡單說來就是一家公司在員工入職的時候,通常會讓員工簽3~4份文件,包括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公司規章(員工守則),還有可能就是競業限制協議。
公司一般會在勞動合同里加幾項條款:一是有權給打工人調薪調崗,就是看你不爽了可以把你調到薪資很低的崗位,逼你自動離職;二是只規定基本工資,不規定年終獎和績效工資,最后能給多少工資老板說了算;三是在合同里明確“反對加班”,加班需要跟公司“申請”,否則不算加班費,這種騷操作在實踐中就是將員工的日常加班變成了“自愿加班”,沒有工資,通俗講就是“白嫖”。至于你“不自愿”,那就只能領基本工資了?! ?/p>
而所謂的保密協議,最后就變成了禁止員工說公司的負面評論;有了精細無比的規章制度規定,不找你麻煩就算了,找你麻煩的時候就可以無事生非了。至于在讓員工離職的過程,資方一般不主動開除你,而是逼著你自己離職,這樣公司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
@法山叔最后的一段話,實際上道出了法律的階級本質:富人和資本會充分地運用法律老保護自己的權利,把自己的隨心所欲合法化;而普通人沒有法律顧問、甚至請不起律師,他們既沒有精力、也沒有能力用法律作為武器保護自己。
筆者在去年11月紀念致麗大火的文章中,簡要地回顧了94年勞動法以及07年新勞動法出臺的背景。這么多年過去了,不僅僅是資本在不斷地想法設法規避勞動法,就連政策執行上也在不斷給資方開綠燈:
2011 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提出建筑工程公司與那些參與非法轉包項目的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類似的司法實踐逐漸限縮了勞動關系認定的范圍;
2014 年 ,最高法發布《對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 59 條作出進一步釋明的答復》,將“合意作為勞動關系認定的要素”,即哪怕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互不知曉對方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勞動關系存在;
2015 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提出“要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并重,避免殺雞取卵,要嚴格依法合理區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切忌泛化勞動關系”;
2020年,針對備受爭議的996問題,深圳為某些IT巨頭試點“特殊工時制度”,而早在往前的十余年時間里,深圳就開始試行所謂的“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讓“8小時工作制”形同虛設……
即便拋開上述具體政策文件對勞動法的變通,勞動法條款能夠認定的“事實”與真正的事實也會存在巨大的偏差。
例如,關于互聯網大廠發明的“奮斗者協議”和“自愿加班”。勞動合同法中加班構成的條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和工會協商,沒有工會的,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協商,那么加班構成的重要條件就變成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達成關于延長工作時間的合意。在勞動者自愿申請加班時,用人單位如果并未拒絕,則屬于構成了勞動法層面的加班,即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那么,如果不存在這個雙方協商達成的“合意”,也就很難構成勞動法定義中的“加班”。
這里勞動法存在一個“留白”,即并沒有一概否定自愿加班的效力。例如勞動者自覺能力差,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規定任務,就通過自愿加班彌補自己能力的欠缺;又如,勞動者以企業為家,自愿奉獻。
現實情況是這個“留白”被資本廣泛使用到濫用的程度。“自愿加班”的不是個別所謂能力不足的雇員,而是大部分或全體雇員;“以廠為家”的現象在毛澤東時代公有制條件下的確是存在的,但那是工人是企業的主人,私有制下扯什么勞動者自愿奉獻,這不是扯淡嗎?然而,這樣扯淡的事情,今天卻大量而普遍地存在著。
所謂的“自愿加班”究竟事實如何,這是一個用腳趾頭都能想明白的常識性問題,這樣的常識性問題到勞動法條文解釋層面卻成了一個懸而不決的問題。
面對這樣的狀況,勞動法的司法解釋、認定就變得至關重要,勞動法能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要看立法者和執法者究竟站在誰的立場了。根本而言,資方和勞方圍繞勞動法的博弈,就已經不是個體問題和司法糾紛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是階級博弈的問題,勞動者維權也就不可能通過法律本身解決了。
在2007年新勞動法出臺之前,主流媒體還在抨擊資方以“自愿加班”的名義規避勞動法的問題;而到了今天,主流媒體對“自愿加班”的問題早已經置若罔聞。這樣的變化表征著階級力量對比的天平的巨大傾斜,離毛澤東時代越遠,這樣的傾斜越厲害?! ?/p>
餓了么騎手自焚事件發生之后,很多人想到了韓國的全泰壹??v容資本肆意妄為的后果是什么?全泰壹、突尼斯小販自焚之后發生了什么?這是值得社會驚醒和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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