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編者按:看到清華快遞員維權的事件,我們不由得想起2017年一位清華保安的經歷。負責清華安保的國有公司,不支付足額加班費、不繳納社保。且因為不提供工資條,工人也難以找證據維權,最終在巡視組進駐前夕才要到了工資。很難想象在勞動者原子化、沒有足夠關注與壓力的條件下,這種情況目前會有多大的改善。
工人在明確適用既有法律的地方尚難以維護權益,在快遞業這樣號稱“平臺經濟”的新場景下,就必然面臨更大的阻礙。許多快遞公司會聲稱其與“站長”是承包關系,工人是“站長”雇的,以此來“撇清”責任,詳情可參考《檢察日報》的《快遞小哥的煩惱》和《工人日報》的《快遞員的困惑》(文中工人只能拿回部分工資,且去年就呼吁加強的監管至今未見進展)。實際上,“站長”若作為自然人沒有用工資質,快遞公司仍應對此負責。至于清華事件中的“近鄰寶”,似乎它們還想扮演一種各快遞公司與工人之間的“中介”角色,把工人的報酬問題轉移為雙方結算費用的問題,似乎工人不是接受它們管理的一樣。
另一方面,還有人認為“學校把這些業務外包出去就沒有責任了”。然而,現在即便是蘋果、優衣庫之類的外商品牌,都會扭扭捏捏地聲稱自己會監督外包生產商的用工狀況。這些大資本并不真正認同什么“西方價值觀”,但一定規模的工人運動和消費者監察運動讓它不得不有所忌憚。可即便是這樣的倡議運動在這里也不太容易發生,盡管我們都學過“無數的人們都與我有關”。特別是在高貴的清華,畢竟這里的許多學生畢業了都是要成為某公司的“奮斗者”的,在他們眼中:你們自己不努力別來煩我,別打擾我的生活秩序,維權不成也只能怪自己,關我屁事啊!
最近,朋友圈里的一篇推文引起了同學們的關注。文中,一位清華保安控訴其所屬的文安公司不依法支付加班費,不繳納社保,不支付經濟補償,工資低于最低標準,此外還有許多惡行。目前,我們尚未看到文安公司的回應。
在一些同學積極關注此事時,也有一些同學質疑:清華大學與此有何關系?還有人說:“難道員工在家對孩子不好,老板也有責任?”
那么,清華大學與校園保安的勞動狀況究竟有何關系呢?首先,我們來討論一下法律關系。這涉及到一個關鍵問題——保安與學校是勞務外包的關系,還是勞務派遣的關系?
如果是勞務外包的關系,并且發包、承包過程符合法律程序,發包單位亦沒有違約,那么發包單位就無需對勞動者與承包單位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勞務派遣的關系,那么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就可能都要承擔法律責任。許多學者指出,正是由于《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條例的出臺,使得利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所要承擔的責任增加,才使許多用人單位為了繼續逃避責任(即“甩鍋”),轉而使用勞務外包。
那么,保安公司與清華大學的關系是勞務外包還是勞務派遣呢?我們目前并不掌握確鑿的材料,只知道工友在推送中自稱是“派遣工”,“被清華管理”。我們了解到,如果是勞務外包,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一般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由承包單位自己確定;而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進行勞動。一般而言,學校內的店鋪、食堂是承包經營,因為學校無需對其進行日常管理;但是保安隊可能會有所不同,因為學校可能會更多地介入安保工作。
如果確實是勞務派遣關系,那么當這位工友向勞動仲裁部門、司法部門提出索賠,清華毫無疑問將承擔責任。舉例而言,《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是用工單位的義務,派遣單位只承擔連帶責任。而如果工友所言不虛,那么加班費恰恰是沒有依法發放的。
如果清華與文安公司簽訂的確實是“外包協議”,也不能斷言清華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真派遣,假外包”的現象,即名義上雙方是勞務外包關系,然而實際上工人受用工單位的直接管理,這種情況下用工單位也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不過,相對于國外而言,我國目前對這類現象的界定尚未形成明確的標準。
賈秀芬. (2016). 派遣與外包的法律性質與區分基準. 中國勞動(19).//
即使我們能夠斷定,清華大學安保工作所實行的就是“真外包”,校方也因此得以免除法律責任,這類事件就真的與清華“無關”了嗎?
我們簡單地試想一下:學校食堂即使被外包出去了,學校是不是也應當加強監管,避免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我們相信學校也是這么做的,畢竟學生如果中毒,社會影響是很大的,這絕不是個單純的法律問題。學生的權益當然被保護了,但問題是,勞動者的權益呢?學校是不是就沒必要對用工狀況進行監管了呢?學校創立的目的是教書育人,但如果沒有后勤工人的辛勤勞動,這一切誰來保障呢?保護學生的權益與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難道有什么本質的不同嗎?
悲哀的事實是,的確是有本質的不同的——反正工人們在這個社會沒有話語權,沒有團結權、斗爭權。他們不滿意,又能怎么樣呢?有誰會知道呢?有誰會在乎呢?難道他們還能發推送不成?——不幸的是,某些人沒有料到,現在工人也會發推送了,而其他人也會知道、會在乎了!
正因如此,當我們談“關聯”時,我們談的絕不僅僅是法律意義上的關聯,我們還必須涉及到一個更大的“關聯”。我們必須看到似乎純潔無暇的法律關系背后的政治、經濟、社會關系。
不論是派遣還是外包,清華等事業單位、政府部門,乃至國有企業、跨國企業,它們采取這些形式的背后動因都是值得審視的。的確有許多用工形式源于其行業特殊的技術性要求,然而更多的“派遣”、“外包”背后,是用工單位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與風險,不惜犧牲勞動者的利益,使其面對更大的風險。
社會實踐的經歷告訴我們,外包公司、派遣公司往往沒有多少社會聲譽的包袱,受到的監督更弱,它們更容易肆無忌憚地侵害勞動者的利益,從而實現自己的利潤要求——千萬別忘了,這同時也是在實現用工單位的省錢要求。
可以更進一步地說,這些現象的背后是資本與勞動者不平等的權力關系——無論這一資本的逐利形式是典型的私人占有,還是所謂的“全民所有”,抑或所謂的“一流大學”。在此我們可以順帶提及:涉及此事的文安公司,以及此前北大討薪事件中的山西六建,都是“國企”。
在此,我們又不得不提及這一不平等權力關系的另一維度:官僚。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亂象之所以發展至此,一大原因便是有關部門的不作為與偏向性。然而這些原因也還浮于表面,更深層的問題是:勞動者的政治代表性如今體現在何處?它又該如何實現?依靠官僚的自我凈化來實現嗎?勞動者如何在資本與官僚的重重限制下實現自我組織?
潘毅, 盧暉臨, 張慧鵬. (2010). 階級的形成:建筑工地上的勞動控制與建筑工人的集體抗爭. 開放時代(5), 5-26.
鄭廣懷, 孫中偉. (2011). 勞動法執行中的“次標準”——基于2006-2010年對珠江三角洲農民工的調查. 社會科學(12), 90-100.
莊文嘉, 岳經綸. (2014). 從法庭走向街頭. 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54(1), 145-157.
毫無疑問,勞動者的權利意識與自我組織的增強,需要各類社會力量的參與,這就使“工人”與“學生”產生了聯系。我們以上都是在談勞動者與學校、與資本、與官僚的關系,然而這些都是從負面分析勞動者所處的社會關系。那么積極的一面在哪兒呢?有改造世界的希望的一面在哪兒呢?就在工人與學生等社會進步力量的關聯之中。
因此,我們可以這么說:清華的保安、廚師、保潔……他們的勞動權益無疑與清華有關;不僅與清華的校方有關,更是與清華的學生、老師有關;清華的老師、學生也與非清華的工人有關,清華的工人同樣與非清華的老師、學生有關;不僅是有關,而且是緊密相關——灰暗的命運能否被改變,全看我們能否團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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