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兩會時節,平日里悶聲發大財的代表們終于能體驗一把“國家主人”的快感。只是這快感也是有區別的,比如只需按投票器的表決權就不如質疑政府部門工作的質詢權。而其中快感最大的,還是要數提案權,也就是“討論、解決某一問題的辦法、措施、意見和方案”的權利。得到認同的,未來可能形成立法或政策,造福以提案者為代表的利益集團;爭議較大的議案則可以為提出者帶來新聞曝光度;即使達不到前兩點,也可以獲得人大代表身份的最大快感,何樂而不為呢?于是兩會提案就成了各位代表大秀智商,各表立場的舞臺,各種奇形怪狀的提案層出不窮。
作為一個靠打工為生的普通人,則常常處于被代表的尷尬地位,連哪個人大代表代表自己都不知道。盡管如此,但由于兩會提案往往涉及國家立法、政策、制度的變革,影響著許多人的利益,關切到普通勞動者的生存問題,所以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們,尤其是不甘被代表的后浪們需要對這些提案保持關注,弄明白這些提案到底說了什么?代表誰的利益?我們該不該同意呢?兩會提案中關切最大多數人利益的大概要屬于勞動合同法的修改了,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提案年年都有那今年又會出什么幺蛾子呢?
勞動合同法今年怎么修?
全國人大代表,天明集團創始人兼董事長姜明就勞動合同法提出了一則議案——《關于促“雙創”、保就業,修改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的議案》,提案包括三個部分:案由、案據和修法建議。
案由
為進一步促進創新、創業,穩經濟、保就業,使經濟社會保持活力,建議修改《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案據
1.創新是引領經濟發展的第一動力,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戰略支撐。創新創業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對推動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結構升級、擴大就業和改善民生、實現機會公平和社會縱向流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促進經濟增長提供了有力支撐。
新冠疫情發生以來,中國經濟深受影響。中央提出了落實“六保”任務,而落實保居民就業、保基本民生的著力點就在于保市場主體。
優化營商環境,促進企業發展,應消除制約企業用工自由、制約創業的制度性障礙。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勞動力市場靈活性是改革重點。據企業界反映的情況看,《勞動合同法》制約了企業的用工積極性,增加了管理難度和成本,加劇了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緊張關系,是制約勞動力市場靈活性,制約和諧勞動關系的主要制度障礙。
2.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所體現出來的過度管制,不當干預貫穿了勞動關系調整的全過程,使勞動關系運行過程中,在內、外兩個方面都呈現出靈活不足的特征,也顯著提升了勞動關系運行的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勞動合同法》下,通過對終止、解除的限制,使勞動關系易進難出。《勞動合同法》通過強制性規范,限制雙向選擇,甚至直接替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協商自治。
當前,世界主要市場經濟國家越來越追求用工模式的靈活性,去標準化。尤其是新冠疫情導致經濟行為停頓,居家辦公、網絡辦公等新的工作模式得到廣泛應用和認可。靈活的用工模式具有應對經濟社會變化的優點。但是,《勞動合同法》反趨勢而行,以擴大標準化勞動關系的方式擠壓非標準和非勞動用工關系。
新企業、中小微企業對靈活用工的需求最為強烈,法律將中小微企業納入標準勞動關系的管理,遏制了企業的發展,遏制了創新創業的動力。
修法建議
為鼓勵創新創業,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建議將成立不足兩年的初創企業排除在《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以外。但也給初創企業和員工留出空間,可以雙向選擇適用什么樣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后訂立合同。建議在《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增加前提條件——創辦兩年以上。具體修改如下:
第二條
創辦兩年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根據議案,姜明代表建議修改勞動合同法,企業等用人單位成立兩年內不需要遵守勞動合同法。主要理由有二:一是“保障就業,保障民生”需要“促進企業發展”,但是《勞動合同法》已經成為“制約企業用工自由、制約創業的制度性障礙”;二是當前《勞動合同法》“過度管制”、“不當干預”勞動關系,不適應“靈活用工”的國際市場趨勢,“遏制了創新創業的活力”。
時髦的議案,陳舊的理由
就其“立法建議”來講,這實在是一份時髦的提案,能夠置法律平等原則于不顧,開創了區別適用基本法律的立法先例。所以,事實上首先要來反對這份提案的怕不是那些已經被收割的韭菜或者還沒有被收割的后浪們,而是公司成立了兩年以上的企業家:既然都是企業家,為什么要區別對待呢?這提案就是以立法形式確立的分贓不均!
細看姜代表的“案據”,就發現這時髦的提法不過是唬人的說辭,這些說法難道不是從其先行者那里搬運過來的嗎?2015年兩會期間,勞動法學者和企業家為首的人大代表提出了兩件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議案,當時“人社部表示會適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法建議”。此后一年間,不斷有經濟學家、勞動法學者乃至政府高官頻頻發聲,指責《勞動合同法》“弊端主要在于降低了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和靈活性”,認為“現行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保護十分不足,在用工等方面都有體現,降低了中國勞動力市場靈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產率,且越來越明顯”。這樣聲勢浩大的討伐終結在2016年兩會,2016年的兩會上,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議案得到熱議,但人大2016年至今的工作報告中都未將《勞動合同法》的修改作為未來的主要任務。這場對勞動合同法的狙擊戰盡管已經落幕,但是對于《勞動合同法》的攻擊和詆毀還遠遠沒有停止,修改勞動合同法的議案也層出不窮。這下我們可以看到,姜代表的奇葩提案不過是拾人牙慧,而姜代表所謂的依據也不過是陳腔濫調罷了。而這邯鄲學步的提案由于水平過低終究是不能像其前輩那樣興風作浪翻起水花,最終不但暴露了姜代表的立場,也展示了姜代表的智商。
可是還有一個疑問沒有解決,這些對《勞動合同法》的指責合理嗎,是《勞動合同法》“遏制了企業的發展,遏制了創新創業的動力”嗎?是《勞動合同法》限制了企業的“用工自由”嗎?姜代表認為《勞動合同法》“遏制了企業的發展,遏制了創新創業的動力”的主要理由是《勞動合同法》采取標準化勞動關系,“過度管制”、“不當干預”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進而提倡“靈活用工”,追求企業用工自由。這真是給予《勞動合同法》的莫大殊榮!若是《勞動合同法》真有“過度管制”的效果,也不會有讓人咬牙切齒的996、007了。從法律角度上講,標準化勞動關系和靈活用工確實是對立的。標準化勞動關系意味著勞動者入職要簽勞動合同,單位必須繳納社會保險(通常所說五險一金),標準工時制(也就是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個小時,每周最多不超過44個小時【中國立法例】),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解雇勞動者,否則需要給經濟補償金。但是在靈活用工,一切都被推翻了,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企業不需要繳納社會保險,工作時間每天遠超8個小時,企業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地解雇勞動者,靈活用工在服務行業企業最為常見,最為突出的就是外賣行業。這就是企業家追求的用工自由!就是打破《勞動合同法》給予勞動者的一切屏障,將勞動者至于企業家赤裸裸的剝削和蹂躪之中。
誰遏制了中小企業的活力?
姜代表在其“案據”里提出最需要靈活用工的是“新企業、中小微企業”,這是唯一的實話了。在市場經濟“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的競爭規則下,中小企業的生產效率遠不如大企業,為了與大企業競爭,就只能通過低價售賣、壓縮成本等方式以取得一定的市場份額。而在企業所謂的“成本”中,土地、機器等固定資本的價格由市場決定,不由中小企業控制,但是在自己企業工作的勞動者在中小企業看來是自己可控的成本,拒不繳納社保,繳納基數低,以罰代管,任意解雇員工,靈活用工等等都可以為中小企業節省下大筆的費用。所以初創企業和小微企業最為恨之入骨的就是阻礙甚至懲罰他們搞這些小動作的《勞動合同法》。
人民富豪們同樣是厭惡《勞動合同法》的,但作為高級玩家,玩兒法自成一派。他們可以一邊把自己包裝成遵紀守法的模范,一邊法律灰色地帶創造規則,例如榨干程序員、罔顧標準工時制的“996”、“007”等工時制度也可以被包裝成員工自愿加班的狼性文化;一邊利用自己的法律雇傭兵搬弄是非、顛倒黑白,將經濟補償金的合法訴求涂抹成敲詐勒索的不法罪名;一邊網羅各路專家、學者和政客,對《勞動合同法》大肆攻擊。
所以最痛苦的還是在大資本和官僚制度中夾縫中艱難求生的中小企業家們。在壟斷時期的長期競爭下,命運賜予他們的往往不是破產就是被大企業吞并,很少能在競爭中脫穎而出。中國的互聯網經濟就是一例,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到如今一地雞毛,TAJ三足鼎立的格局不過才五年之久。
與其說遏制小微企業和初創企業的活力的是《勞動合同法》的用工制度,不如說是大魚吃小魚的市場競爭規則,不如說是資本主義從競爭到壟斷的規律。
至此,我們已經看清楚了姜明代表的議案內容。其建議愚蠢,不但翻不起什么浪花,反而會遭到所屬利益集團的率先反對;其依據陳腐,不過是對固有的反動學說的無恥搬運;其提案除了暴露自己的立場和智商,沒有任何有用的東西。
作為普通的勞動者,作為被收割的韭菜和將要被收割的后浪們,我們自然應該反對這個提案。但在哀嘆沒人代表我們的同時,也應該意識到我們的利益和出路之所在。但凡了解現實的人都會知道,盡管《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權利進行了最大程度上的保護,但由于沒有現實的力量保駕護航,紙面上的權利往往淪為空洞的符號。而作為階級矛盾遮羞布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來說,事實上已經衣不蔽體了。但這帶給勞動者的只是更加現實的教育,乞求那紙面上的權利的路已經行不通了,通向未來的唯一道路就是團結起來爭取自己的幸福。
參考文章:
1.《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
http://www.npc.gov.cn/zgrdw/npc/rdgl/dbzd/2000-11/28/content_8734.htm
2.《直擊兩會丨姜明:建議將成立不足兩年的初創企業排除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以外》,中國房地產網,
http://www.creb.com.cn/cj/124081.jhtml。
3.想要修改《勞動合同法》?這三個問題你敢回答嗎?
http://www.juliangmedia.com/Article/shiping/2016/03/359899.html
4.《兩會觀察:《勞動合同法》修改起波瀾》
https://www.kwm.com/zh/cn/knowledge/insights/the-employment-contract-law-amendment-sparks-debate-20160408#id-here
5.樓繼偉:下一步要修改勞動合同法 財新網
http://economy.caixin.com/2016-02-19/100910617.html?code=null&msg=null
6.樓繼偉回應“《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保護十分不足” 新華網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lh/2016-03/07/c_1351625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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