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都熟悉【敲詐勒索罪】,但是很多人不熟悉,刑法中還有【誣告陷害罪】作為對栽贓者的反制。依法治國,就要一碗水端平,犯罪者嚴懲,想借助法治之手來陷害他人的,也要依法嚴懲。
今日神評:出身985,工作996,離職251,維權404……這是一位大廠員工親身經歷的寫照,也是諸多大廠員工未來的警告。
繼網易離職員工事件之后,華為離職員工又曝新料。42歲的李洪元是華為12年的老員工,2018年1月被勸退離職,同公司協商獲得離職補償30萬,隨后被公司報案,2018年12月以涉嫌“敲詐勒索”被刑拘,2019年1月批捕,在歷經251天看守所生活之后,因證據不足獲釋,并獲得了10萬元國家賠償。(搜狐新聞)
令他身陷囹圄的“證據”竟是他用12年工齡換來的30萬離職補償,這筆錢是從部門秘書個人賬戶匯出的,手續不太正規,但是交易摘要注明了“離職經濟補償”,李洪元以為這是公司許可的變通操作,因為之前也有離職同事以此方式獲得賠償。
沒想到這竟是陷阱,他2016年確實在公司內部舉報過部門業務造假問題,與這筆流程不甚規范的匯款結合在一起,直接把他拖入了牢獄。不幸中的萬幸,是他在舉報之后覺察受報復,養成開啟錄音筆的習慣,包括最后離職協商賠償長達兩個多小時的錄音,并沒有涉及任何要挾內容。李洪元的老婆從他朋友的電腦上找到了錄音備份,成為他最關鍵的洗冤證據,如果不是這根救命稻草,他可能將以“數額特別巨大”的情節獲罪十年以上……
既然并不存在敲詐勒索,那他就有可能是被構陷的,這樁子事有明確的報案人,而并非外部審計無意發現之類。不敢說一定有誣告,也或許是“誤告”,但這件事應該有個明確的說法,謀殺誤殺都是犯法,不能讓國家背個鍋就算了。翻了翻刑法,【誣告陷害罪】也并沒有刪掉,有嫌疑的就要調查,報案者憑什么報案?非正規的補償發放又是誰的主意?
作為公司一方占有強勢的地位和諸多的便利,用類似手法下個套可說輕而易舉,如果容許此等構陷而毫無法律后果,天下員工將如何不戰戰兢兢?這樣的操作確實比網易還要可怕的多。
法律需要有個說法,公眾也需要一個答案,涉事企業應當面對而不是躲避。遺憾的是目前依然沒有任何回應,但是有些表達意見的網貼,以及含有某些關鍵詞的搜索莫名不見了,這也是“維權404”點睛之筆的由來。
“復雜中國論”的創始人胡錫進先生也出來打圓場,并推出了“復雜華為論”的子命題,意圖把指責導向某個具體部門,而不是雇員十幾萬人的總公司。怎么說呢,也對,但是無論如何,都得有個責任人。
華為雖然龐大,但它也是一個以效率聞名的企業,面對全網喧囂,及時的回應不該缺席。而且小小的“具體部門”,也沒有能力到處刪帖的。所以大企業究竟在這件事背后擔當多大角色,胡老師也別太早打保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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