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補路無尸骸”是香港電影《無間道》中由黃秋生(黃志誠督察)與曾志偉(韓琛)對話時黃秋生所說的,意思是壞人壞事做盡,卻能夠享盡榮華富貴,而為人民謀福利的好人卻不能落得個好下場。
日前,媒體報道了沈陽一工人工作時掉進深坑,老板滅絕人性,為了不掏治病錢,殘忍地連鏟兩車土把人活埋的慘案。
2018年5月31日早上八點多鐘,沈陽一家廢品收購站工人薛某意外掉進深坑里來,老板張天(化名)不但沒有救人,還發動鏟車,鏟了兩車土倒進了坑里,還倒進去兩個很重的大鐵塊。法醫認定,那名工人因機械性外力窒息死亡。張天在法庭上說出埋人的動機:“我擔心給他治病會花很多錢。”
張天辯解自己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其辯護律師也認為他應被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最終法院認定張天故意殺人致人死亡,但結合被害人死因上還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墜入深坑的客觀實際,綜合考量對被告人張天可從輕處罰,張天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對于這一判決結果,網友紛紛表示不滿:
鳳凰網網友評論
微博網友評論
我國《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老板張天僅僅是擔心給工人治病要花很多錢,就殘忍地結束了工人的生命,事后還故意隱匿不報,難道還不屬于情節嚴重嗎?“機械性外力窒息”(也就是埋人)分明是致死的根本原因,所謂的“綜合考量”“乙醇中毒和不慎墜入深坑的客觀實際”而“從輕處罰”真的客觀嗎?這種故意殺人與交通肇事后的故意殺人性質有多大區別呢?我們來看看交通肇事的故意殺人是怎么判決的:
3月12日21時50分,林州市一名高中生馬某放學后騎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因闖紅燈被一輛小轎車撞傷,小轎車司機駕車逃逸后又返回事故現場,返回途中曾再次將馬某碾壓。民警到達現場后,馬某被確認死亡。
公安機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郭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沈陽老板埋人案無疑是勞資矛盾的一種體現。這個判決結果,降低了資本家在面對勞動者工傷事故,為了減少賠償成本而進行犯罪的機會成本——判個15年,表現好又可以減刑或者保外就醫——這給其他的資本家面對類似事件采取類似行為無疑是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榜樣”。
在今天這個社會,司法制度本應是懲惡揚善的中堅力量,但本案的量刑能對資本之惡起到警戒作用嗎?隨著民營經濟的不斷擴大,勞資矛盾越來越普遍、越來越尖銳,優待民營企業家優待到這個份兒上,置廣大勞動者于何地?難怪網友感嘆“有錢就是好”,“有錢就能請到能言善辯的律師”。
在勞資對立中,勞動者處于被雇傭地位,本身就是弱勢的一方。法律是有階級性的,我們既然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理應體現無產階級的意志。
而現實中,我們看到的是“冰冰”數億巨額偷稅罰款了事,許霆案因ATM機故障取走17.5萬被判5年;王斌余討薪遭老板侮辱激憤殺人被判死刑,周秀云討薪命喪工地門口、兇手王文軍只被判了5年監禁;更別說涉及巨額國有資產流失的物美張文中改判無罪還得到賠償,雨潤祝義才被無罪釋放了……
“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補路無尸骸”的現象普遍化之后,勞資矛盾發生后,勞動者在維護自身權益的時候還會再相信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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