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曙光編輯部按
近日,北大兩名保安向承包北大安保工作的文安公司維權,要求依法補繳社保基金和經濟補償金,但被文安公司驅逐一事,引發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這是今年“五·一”北大后勤工人維權之后同類事件再次引發關注。我們認為,在與北大直接或間接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人中間,被粗暴侵犯合法權利,并且壓制維權的現象是長期存在的;并且,這類現象在其它學校、國民經濟的其它部分也普遍存在。這類現象深刻反映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工人階級,特別是由農民工和下崗工人組成的在私有制企業中“打工”的“新工人階級”的歷史地位之低下。
我們認為,這一問題的根源在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未能體現《憲法》所規定的工人階級是我國領導階級的本質要求,更多地維護股東、債權人而非工人的權利,違背了憲法精神。
堅持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維護工人合法權利進行毫不妥協的斗爭,積極籌劃修改違背《憲法》精神的法律法規,不斷提升工人經濟收入和政治權利,是扭轉當前錯誤歷史局面,提升工人階級歷史地位的必由之路。
文安公司負責人粗暴撕除工人示威標語(圖片來源:相關微信公眾號)
7月19日,北大兩名被辭退的保安在學校食堂門口高舉口號,為他們未能依法獲得社保、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以及在前日維權過程中被打一事表示抗議,但旋即被學校保安粗暴帶走。我們肯定,這樣的事件在北大決不是第一次發生,也決不是情節最惡劣的一次。僅在今年五月一日就有工友維權被帶走;而近十多年來曝出的非法用工,不繳社保,超時勞動等等問題數不勝數,暴力鎮壓的事情也時常聽說。
根據此次被辭退保安在《致某公司:我愛北大,但你們讓我失望》一文中所披露的情況,文安公司存在強迫新員工簽署“自愿放棄社保證明書”,未依法繳納社保;長期超時勞動,未按照《勞動法》有關條款發放延時勞動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時未發放的經濟補償金;辱罵和毆打當事人等情節。該工人月薪僅2600元,一年的工資不吃不喝夠不上北京郊區一平米住宅的價格,在老家縣城如今也只能買三五平米住宅。
不繳社保、超時勞動不發或少發加班工資、不發解除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這是“打工者”維權時通常遇到的三大典型問題。更有甚者,用工方與“打工者”連勞動合同都不簽。這些問題的背后,則是“打工者”被千方百計壓低工資,被迫降低生活水準,始終只能生活于“生存”邊緣的心酸與窘境……
這樣的情況,決不是發生在一個、兩個,或幾個人身上,而是發生在千百萬“打工者”身上的。個別事件只是因為“北大”等字眼得到了社會關注,而絕大多數事件并未能得到社會關注。事實上,“打工者”被以各種方式侵權的事件每時每刻都在全國的各種私營企業,特別是“北上廣”等大城市的制造業、服務業企業里持續發生著。
對此,我們認為,既要毫不保留地聲援有關工人的依法維權活動,更應抓住根本,標本兼治地解決問題,提升“新工人階級”的歷史地位。
我們認為,事情的根本是——《公司法》。
在這部1994年出臺的《公司法》里,第一章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并沒有把勞動者的權益放在首位。在條款規定的權力機制、決策機制、經營機制、分配機制中,全部偏向于股東,對于勞動者的權益只有一些補充性條款。這種情況下,股東就成為了實際的“主人翁”,而勞動者卻并沒有“主人翁”地位,其發展一直是被股東壓迫的。這與《憲法》規定的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的本質要求存在根本背離。在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企業中,普通勞動者自然喪失了對企業的清算權、決策權、管理權、經營權、分配權,在與股東的權利對抗中處于弱勢地位。尤其是在產業后備軍充足,法律監管存在盲區的低技術就業領域,更容易出現勞動者權利遭到粗暴踐踏的情況。他們的處境往往是十分悲慘的。
其實,毛澤東同志早在1959年讀蘇聯《政治經濟學教科書》時就曾指出,“勞動者管理國家、管理軍隊、管理各種企業、管理文化教育的權利,實際上這是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最大的權利,最根本的權利。沒有這種權利,勞動者的工作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等權利,就沒有保證”。而1994年通過的《公司法》恰恰是把勞動者管理自身事務這一最根本的權利,拱手交給了股東,交給了資產階級,從而自然喪失了相伴的許多權利。勞動者在分配、休息、社會保障權利等許多方面受到股東的侵犯于是就只有量的差別,而沒有質的差別。
因此,任何不修訂《公司法》,而只按照《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維護工人權益的情況,對工人的權利的保護都只是治標不治本。股東們總有辦法讓工人的權利“恰到好處”地維持到最低,甚至在缺乏監督的情況下無所顧忌地越過《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劃定的底線。
所以,我們認為,如果要標本兼治,從根本上扭轉中國新工人階級頻頻受到權利侵犯的現狀,提升新工人階級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階級地位。那么:
第一,必須堅持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堅決維護工人階級的合法權益。對于損害工人合法權益的單位,特別是其中影響較大的進行嚴厲整改或更換。
第二,必須適時修改《公司法》,加強勞動者在清算、決策、管理、經營、分配等環節的權力,確保勞動者的主體地位,弘揚勞動者的主人翁精神。
第三,必須掃清周邊環節中對勞動者權益構成的壓力,不斷提升勞動者的經濟收入,保障勞動者的政治權利。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正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不斷增加工人階級收入,走共同富裕道路,既是擴大內需、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既定經濟方針,更是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本質要求。因此,堅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適時通過修訂法律提升新工人階級歷史地位,是我們必須順勢而為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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