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十堰
我們的第三站是湖北十堰沃特瑪。該廠坐落在“東方底特律”十堰的神鷹工業園內,和我們去過的臨汾和渭南的沃特瑪廠一樣,大門緊閉、空無一人。周圍的工廠時而機器轟鳴聲,但沃特瑪卻人去樓空、一片死寂。
我們問門口的保安是否還招工,保安說:“廠子里人都走光了,從4月27號放假一直到現在。……廠子都要倒閉了,工人工資也沒拿到,只能去找其他工作了。”
門口保安憤憤地跟我們說,他的兒子以前也是沃特瑪的。
同樣的剝削手段——公然違反勞動法規,因廠方原因歇班卻不給工資,逼工人空手自離——又出現在十堰沃特瑪工人身上。我們可以說,現在沃特瑪全國各廠對工人都是如此肆意壓榨!
二、內蒙古呼和浩特
與此同時,我們另一位同志去了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的沃特瑪廠。
整個廠區看不到一個工人,連門口的保安亭里也沒人。廠區非常荒涼,找尋一圈后才在內門那里見到一個保安,他表示:“這個廠去年5月開始建,到現在也沒有完工,早就停止施工了。”
與雜亂的廠區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整齊排列的幾百輛電動汽車。它們都被廢棄在此,任憑日曬雨淋。
正如我們之前文章所揭露的那樣(顧佳悅:起底“全球第四”沃特瑪),沃特瑪靠反向定制,自買自賣,營造虛假繁榮,來騙取補貼,進而申請上市,上市后立即套現。最終工廠倒閉,老板賺得盆滿缽滿,卻坑了工人。這些廢棄的電動車便是他們自買自賣的結果。
三、資本家壓榨工人的手段
虛假的繁榮泡沫終歸是破了。2017年各大股東紛紛拋售股權、減持股份,通過套現發了筆橫財。但沃特瑪全國各廠卻停產停工,瀕臨破產。
資本家們是不會給破產買單的,買單的只能是工人。
所以這些資本家既不辭退工人,也不讓工人知道公司瀕臨破產,甚至還滿懷激情地鼓舞說:“讓我們全力以赴、共渡難關,鼎力扶持企業正常運營,爭取早日走出困境,邁向輝煌!”
可笑的是,所謂共渡難關就是拖欠工人幾個月工資,扶持企業正常運營就是給工人無限期無薪放假,最后逼迫沒法過活的工人不得不離開工廠。這樣,他們既不用付工資也不用給經濟賠償金,最后還能通過轉移資產(破產變賣)再一波套現,可謂一箭雙雕。
四、團結起來,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沃特瑪想卷款逃跑,我們工人決不能答應!
沃特瑪在全國范圍內長期拖欠工資,因非員工原因停產卻不發工資,已經嚴重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沃特瑪必須立即發放被拖欠的工資,必須給工人發放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沃特瑪廠必定是要倒閉了,但如果我們自離,那就中了資本家的詭計。我們應該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發放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則規定:“企業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記住,發放工資和補償金是第一位的!
所以我們一定不能忍氣吞聲,不能就此了之,成就資本家的如意算盤。
我們不能被資本家欺騙,不要相信他們的虛假承諾,更不要奢望乞求資本家憐憫!乞求只會讓資本家更加為所欲為。
如果繼續這樣任人宰割,最后的結果只能是我們工人無奈離去,沃特瑪不必支付拖欠的工資和應付的補償金、賠償金,變賣資產。這樣資本家毫發無損,工人血本無歸。
所以,我們的道路只有一條,那就是團結起來斗爭,拿起法律武器,爭取自己的權益。
最后希望社會各界繼續關注和支持我們,徹底揭露沃特瑪的惡劣行徑,聲援沃特瑪工人的維權行動。不要讓工友在酷暑中感受不到任何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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