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日前本欄目發布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允許一次性交社保金嗎?》一文后,連日來,網上又相繼出現了與“超齡勞動者”相關的報道——《八旬老人遭遇討薪難,“超齡勞動者”權益如何保障》和《保護勞動權益不宜以年齡為界》的文章,凸現了對“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法律亟待完善。現將“超齡勞動者”討薪難的報道轉載,以冀讓人們對勞動權益的保護有更深刻的認識。
近日,江蘇鹽城市阜寧縣81歲老人薛春勤討薪事件被媒體報道后引發熱議。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被拖欠工資究竟能不能討回?此類“超齡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又該如何保障?
八旬老人10個月工資遭拖欠一年多
今年81歲的薛春勤因為沒有養老保險也沒有退休養老金,為補貼家用,2014年他開始在當地一家名為江蘇富建集團的公司里做門衛。
“當時只是和公司進行了口頭協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每月工資1000元。”薛春勤告訴記者,2014年和2015年這兩年的工資都是正常發放。但是到了2016年,他只領到了一月份和二月份的工資,后10個月的工資公司就沒有再發。
為拿到被拖欠的1萬元工資,薛春勤從2016年年底開始討薪,“當時公司老板對我說‘馬上處理,回去研究研究’。”此后,薛春勤幾乎每個月都打電話詢問一次,“2017年下半年開始,他們不再接電話。”薛春勤說。
討薪無果,薛春勤曾找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但工作人員卻告知他由于超過了退休年齡不予受理。此后,薛春勤開始撥打政府熱線、聯系媒體來反映問題。
阜寧縣勞動監察大隊大隊長郭為春告訴記者,此前薛春勤未曾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而是上周在接到政風熱線時,按照“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一相關規定予以回復。
郭為春稱,由于薛春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所以他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終止,不屬于勞動監察處理范圍,屬于正常回復,“同時也告知他可以通過司法等途徑進行維權。”
江蘇富建集團一嵇姓負責人23日告訴記者,當時因人員調動,公司不再經營了,但薛春勤還在那里上班,“后來我們也把工資做了統計,只是還沒有給付,我們打算這周就把錢給他。”
24日上午,阜寧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媒體報道介入后當地政府積極協調了有關方面,江蘇富建集團已將拖欠的1萬元工資還給了薛春勤。
“超齡勞動者”的勞動權益該如何保障?
記者了解到,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工問題,主要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北京市同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王殿明認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超齡勞動者”遭欠薪、維權難的現象。但是,根據已有的司法判例,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應參照勞動關系處理。
專家:相關法律規定待明確
相關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針對出現像薛春勤這類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問題,該如何作出處理,上述司法解釋并未作出統一規定。
王殿明注意到,雖然國家法律并未對此作出統一規定,但《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對此問題,已作出只要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按勞動關系特殊情形處理的規定。
對于上述紀要郭為春表示,紀要是勞動仲裁的規定,不屬于勞動監察的相關規定。勞動監察是行政行為,不是司法行為,所以勞動監察大隊在這件事中不能引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有關法律專家認為,阜寧縣勞動人事部門應盡量與江蘇省級相關規定一致,避免同一省(區范圍內),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法和結果各行其是,導致法律政策指導功能的喪失。
王殿明建議,可以在江蘇省的處理辦法上制定更為完善的統一標準,盡快從國家層面出具文件對相關問題進行處理。
此外,法律專家還提醒廣大勞動者,按照法律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相關勞動合同有助于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記者曹祎銘 鄭生竹)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