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深圳信訪辦和湖南工作組給塵肺病維權工友們發布了告知書,告知了“下一步工作計劃”。
首先,給每個上訪工人在已有證據材料的基礎上完善、建檔,在26號前公布建檔情況,這個與10號的“告知書”并沒有區別。工友們認為,還應該在此之前完成職業病診斷。
其次,就是深圳、湖南各地聯合調查,收集證據,每十五天通報情況,六月底前公布情況。
再次,收集到材料后會提交給仲裁,盡快裁定,“請大家在7月1日前提交材料立案后,一般情況下20個工作日結束”——那如果不是“一般情況”呢?
在這里,有一個重要的問題被完全回避了:已經仲裁敗訴的工人、家屬們怎么辦呢?被拖入漫長而又沒有希望的一審、二審之中嗎?
上述內容所包含的最大問題是,完全回避了工人們所面對的實質問題——在大多數人沒有合同、社保繳費、爆破證的狀況下,勞動關系如何能確定?“收集證據”、“盡快裁定”,然而證據采信的標準到底是什么呢?工人們的相互指認到底能不能作為決定性的證據?這些問題如果不解決,那絕大部分工人、家屬就將被拖入希望渺茫的數年法院庭審中!
工人們認為,塵肺病就是最大的證據,只有從事特定崗位才有可能得這個病,所有維權塵肺病工人都是實實在在地建設了深圳的勞動者,所有維權塵肺病工人都是深圳執法不嚴的受害者,他們的家庭都面臨著巨大的生活壓力——這就是為什么他們一定要向深圳市爭取合理的賠償方案!
最后,告知書將大家區分對待:未進行仲裁的人通過后,一個月內明確賠付方案;2009年確認了勞動關系、目前經過仲裁確認有勞動關系、已確認勞動關系且已死亡的“三類人”在6月1日前明確賠付方案——第三類其實完全從屬于前兩類,不知道如此區分的依據是什么?難道對已經去世的人和尚且在世的人還要區別對待嗎?
此外,一個月內只是明確賠付方案,那何時賠付才能到手呢?具體賠付標準又是什么呢?具體賠付標準應該是普適性的,又何必要單獨確定?政府是不是覺得,如果各個工人單獨確定賠付金額、時間之后,被確定不同金額、時間的工人即使不同意,也不容易團結起來了呢?
在說明完工作計劃后,告知書又要求工人們積極配合,10號的告知書是“對于弄虛作假和提供不實情況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號的告知書則變成“對于弄虛作假和不積極配合相關工作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就好比掏出了一把小刀夾在了工人的脖頸上,威脅人不得不接受這樣的計劃。
5月10號的告知書
然而工人們不會輕易被忽悠和恐嚇!工人們表示沒有明確、合理的方案,絕不妥協、回家。工人們提出三條質疑:一、相關佐證材料等認定不明確;二、通過仲裁的和三類人員賠付到位時間不明確;三、對未通過仲裁而確實在深圳工作過的塵肺病人未明確認可。
當然,工人們在堅決斗爭的同時,也需要注意防范秋后算賬。幾天前政府帶走工人代表,就是當場點名了兩位積極的代表,并在詢問時出示了聊天記錄等信息,可見積極工人處在當局的監控之中,也就是處在風險之中。畢竟當前病情較輕的工人,未來還有再次索賠的可能,因此政府有預防維權的動機,因而必須在解決方案中讓政府明確承諾,不能打擊代表。
至今,耒陽、桑植、汨羅三地已經去世了近百名塵肺病工人。而一月份以來,又有三位工人失去了生命。目前,幾位維權工人已經病情加重住進了醫院。深圳當局應當正視工人們的訴求,不要敷衍塞責,威脅忽悠,將工人們一個個拖到絕路。
失去了三個兒子的曹家老人
老板、官員們使用的高樓、地鐵,都是建立在工人們奠定的基礎之上的。當工人們被要求嚴格依照當權者所解釋的“法律”維權之前,工人們工作場所的勞動條件卻從未被依法充分保障過!資本只要能保證自己的積累,對勞動者的死活自然無動于衷。然而,我們要問當權者們:當你們躺在工亡職業病工人們的累累白骨上時,真的心安理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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