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我在一家電子廠辭職了,之后等待我的是漫長的工資發放過程。
工資發放日,我的工資在哪里?
我們廠每個月15號發工資,到了次月15日,我懷著有些期待的心情打開了工資卡的銀行APP軟件,查看我的工資金額。
咦,工資呢?要知道上個月就是這個時間發放的,而且廠家是規定的每月的15號發工資的,這月為什么沒發呢?是晚上發或者還是工廠會計沒計算完?我懷著疑惑的思緒這樣想著,等到了晚上或者明天再看一遍。
如期16號到了,我照常打開軟件查看工資,“怎么還沒有?什么情況”。
接著我撥打了和我有合同關系的外包公司的駐廠工作人員的電話,打了幾次通了,說明情況后,其讓我20號左右再打。 我于是想著先撥打工廠薪資部電話查詢一下,但是無奈,今天星期六,而工廠文職類職業是有雙休的,也就只好等星期一查詢了。
18號,APP金額還是為0,我撥通了工廠薪資部的電話,了解到我的減除雜費剩余后的工資為3900塊左右,于是給上面的外包公司駐廠工作人員(以下簡稱A)撥了一個電話,打了幾次通后A說:“現在沒空,有時間給查下。”
我一直等待著工資的發放。
21號我再次撥打了A的電話,并發了微信,A給了我一個陌生電話讓我打,說其會給我發工資,我撥通了這個人的電話,但其說正在帶人面試,4點之后再打,當時上午十點多左右。 一分一秒過去,4點半已到,撥了電話,那人說是正在查工資,讓我6點后再打。 6、 7點后我再次撥通電話,說了工號姓名及其隸屬的外包公司后,那人說說他那并無我的信息,明天查一下,讓我明天再打……
明天22號如約而至,我撥通了電話,問那人我的情況是否查詢了,那人向我確認了我的外包公司后,向我告知我工資并非在他那,并讓我向我外包公司轉達意見。
于是我又撥通A的電話,說明情況,A認為可能漏發,會計沒計算完,并命令我別再打電話,并且如往常一樣生硬迅速地掛斷了電話。但緊接著A給我發了一條短信,上面有個電話,后面標注著“聯系他,姓X”字樣,我緊跟著撥打了上面這個電話對其說明情況,其要了我的姓名和工號。幾個時辰后給我發了一條短信,“你打xxxxxx這個電話,你的工資在他那,叫XX。” 于是我撥打了這個電話,電話那邊的聲音比較陌生,我說明了我的姓名,緊接著一個比較熟悉的聲音接聽了電話:“是XXX啊,你的工資是在我這,你做了多少天?xxx,明天我計算一下,給你工資” 。
此時,我的心情終于平靜下來。這個是帶我入廠的那個小中介。
工資數額落差大,工廠說多少就多少嗎?
第二天我收到微信信息:簡單的加減乘除公式,每天100. 減去住宿后我的工資最后顯示為1600多。 我知道這是他最后認為應該給我的工資,但是我并不同意,并說明我的工資應該是3800多(當時剛開始他和我口頭約定的工資為每天工資120-130,管食宿。但我和駐廠外包簽合同時看到工資相關情況后,就對此不以為然了,因為這個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他對我說這段時間工作就是這個數,你沒工作到三個月,所以按臨時工發放。我問道:那我第一個月時為何按正常工資發放,其說:“當時發錯了,現在你的工資是1697,第一個月的工資屬于預支”,于是我收到了我最后一月的“工資”。
我自然是不同意,和他們展開了長時間的拉鋸戰,問了當時賺我“人頭費”口頭約定130/日的老家HR,他查詢相關資料后對我說為:“工廠安排”。我不相信,又和小中介進行溝通。于是我開始查詢相關法律并去當地小型中介那當面進行溝通,但隨之面臨的僵局是其同事說那個小中介當前并不在這座城市。
在查詢了兩天的勞動法相關資料、咨詢了一些相關人士和其公益組織后,我決定進行同工同酬的維權。
9月28日,我先去了當地勞動監察隊對和我存在勞動關系的外包公司進行了拖欠工資的投訴,工作人員對我說五個工作日內會電話聯系我,讓我等通知。
國慶節的第一天,我正在等待投訴結果。看著合同條例中第五條中勞動報酬一欄寫著“具體發薪日期為每月15日。”
期間的幾天我一直在等待著勞動監察隊給我來電通知,但等了5天后勞動監察隊并沒有如約給我打電話。 過了幾天我給監察隊打了電話,但是無人接聽,我想可能是國慶假期的原因,于是撥打了當地勞動服務部門的電話,電話通了,是在工作期間的。
工作人員告訴我勞動局部門是9號上班,我了解后考慮需要過些天再聯系。當時因為有些事情要忙也就一直拖到了10月23日。
之后撥通電話后,我向勞動部門工作人員說明了情況,強調了一下對方當時和我說的是五個工作日內會電話聯系,但勞動部門工作人員告知我應該是9個工作日。我沒有反駁,因為當時已經過了19個工作日了。他們問了我當時投訴的用人單位的名稱,并說這個不會太快,等通知就可以了。
我一邊等待著并無期限的勞動局的來電,一邊玩味著當時去黃牛小中介所在店面進行溝通時遇見的一個自稱廠家駐廠外包歸他管的人對我的扯皮:“日新(我的用工單位)就是這么缺德,我每個月也差好幾百呢,向誰說理呢……
為討工資學法律,靠人不如靠自己
就在大約半個月之前我收到了勞動局的電話,他們通知說我所留的用人單位的地址查詢不到,所留用工單位的電話撥打后對方不接。于是,我在電話里向其再次復述了一次單位地址,并在相關一個企業信息APP軟件上查詢了我的用人單位的其它電話告訴了勞動局工作者。期間又有幾次簡單的電話通知。
不久前,勞動局再次打電話說他們告知了相關單位,會協助解決這個案件,并問我我的用人單位有沒有聯系過我,我回答:“沒有”,于是對方給我一個電話說可以找他商談,我掛斷然后撥通了這個電話。
對方是我幾個月前討要工資時的我的用工單位(外包公司)的一個工作者,我向他說明了情況,他說會協助解決,并說我的詳細工資當時是發給了帶我進廠的那個小中介。理由是,因為是那個小中介帶我進廠的,所以把我畫在了小中介名下,由小中介負責,工資也是那個小中介代發。他說他會先向那個小中介討要工資然后再發給我。
我再次收到相關人員的電話時,是和我同一地域的剛開始的那個HR工作者(說是只賺100元人頭費的那個),他告訴我說,當時帶我進廠的那個小中介(業務員)已經不做了,對方(外包公司)正在找,期間外包公司通知聯系了他,然后問我工資所缺的詳細金額,我回答了最后一個月的詳細金額所差2000多。
對方說不是按照130元一天進廠的嗎?我回答這是根據合同內容的標準工時制度推算出來的,并且用工單位(工廠)那里有詳細的記錄,然后對方讓我用微信發下相關資料等,我掛斷后發送了過去。
第二天,我收到了一個陌生電話,說要跟我商談解決工資糾紛的事情。他說他是那個外包公司的下屬勞務公司的工作者,同時說有我微信。他問我按照開始口頭協約的工資數額每天再補償給我30元是否可以,并說這也是我當初去時的心理價位。我回答說:“不是需要按照標準工時制度來計算嗎”,并說了一些合同的內容。他倒也沒說太多,說這個我需要再次去勞動局和他當面接受勞動局的裁決、解決。
我考慮到當時我已經不在工作時的當地,所以再去當地進行一些程序上的討價還價有些耗費時間和精力,也包括一部分金錢,所以我選擇了他的第一個提議。
他說我需要寫張調節糾紛成功后的紙條,我寫后簽上姓名及其日期后拍了照發了過去,他用微信給我轉了1000多元的差額。
之后我給勞動局撥了個電話撤了我的投案申請,12月12日,勞動局的人打電話告知我,說需要我提交一份書面申請資料,因為沒在當地所以我選擇了使用快遞的方式給郵遞了過去。
至此,幾個月的工資糾紛終于告一段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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