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然而,無論企業還是機關,無論體制外還是體制內,加班都是 “家常便飯”。2016年6月17日,人民日報刊文三問過度加班:只爭朝夕就要犧牲休息日?受到全國民眾的關注。
加班,是每一個單位職工的共同煩惱。適當的加班本也無可非議,但一些單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經常加班,使干部職工失去了較多的休息時間,影響了家庭和睦而怨聲載道。
任務重、時間緊、人手少會造成加班,對工作精益求精、精雕細琢有時候也需要加班。如文中韓軒說,現在工作難找,有一個穩定的飯碗不容易。雖然總是加班,但公司會按時發加班費,這比很多單位強。這在全國來說確實是不多的表現。很多單位是加班加時不加錢,領導叫干你就得干。今天不加班,明天就別上班。因此很少有員工愿意跟公司就加班問題討價還價,只要還打算在那兒工作,就得忍著。
造成加班的原因很多,筆者認為,首先是管理缺乏科學性。領導對各項工作心中無數,不清楚每一項工作的情況,工作安排不合理,造成了在工作分配上忙閑不均,致使有的職工無事可做,而有的職工卻時常加班。其次是盲目決策無效率。一些工作由于領導在安排時分析和考慮不全面,缺少溝通,沒有考慮到每天的工作時間和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更不考慮別人完成該項工作所需要的時間,開口就要,閉口就到,讓職工加班完成后卻不能利用,工作沒有效率。再次是人手少工作量大。一些單位由于平時工作人員少,在遇到一些突發性的工作業務時,不增加工作人員,依然把增加的量強加在現有人員的身上,讓其不分晝夜地工作,疲勞作戰,讓職工難以接受。最后是有法不依權力超越法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作了具體規定,但由于我國就業崗位少,人手多,競爭激烈,加之缺少監督機制,一些企業置法律于不顧,通過減少勞動成本、增加職工勞動時間和工作強度來獲取企業的最大效益,一些領導還用“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模式來要求所有員工,使依法治國在其單位內部成了一個真空地帶。
沒有適當的休息,就不會有更好的工作,更不會有較大的效益。作為一個單位的領導人,要時刻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在法律的框架內開展工作。只有科學的決策和管理,合理地分配工作,勞逸結合,才能集聚人心,才能提高全體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工作效率才能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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