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從事實服從法律、鐵面無私憑公執法
——法庭陳述
尊敬的法官:
今天,溫州中院對鹿城區公民林定英狀告溫州市鹿城區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一案在第16法庭審理。遵照習近平主席“把維護好人民利益作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立腳點”和“只服從事實,只服從法律”“要鐵面無私憑公執法”,“要讓人民從每一件案件中都體會到司法公正的要求”,現對本案的法庭陳述如下:
一、被上訴人背離事實
1、上訴人現在736.01㎡建筑中,有80.36㎡是車庫,八十年代建筑,1993年上訴人向村民購買該車房,有94航拍圖為證。
2、1990年上訴人合法核發150.43㎡建筑許可證怎么能在1994年核發的441.62㎡的的指標內計標?
從1994年核發的441.62㎡,被上訴人把90年核發的面積,車庫和對原復原老屋39㎡重復計標在內是錯誤的,其所謂的行政處罰未查明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時背離事實是錯誤的。
二、被上訴人違法失職
退一百步說,被告稱:違建292.13㎡違反了《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構成違法,作出限拆決定,此為被上訴人使用法律不當,主管部門失職而喪失時效,其錯在:
1、下位法要服從上位法
《憲法》第100條指出: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他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涉案判決書稱“違反了《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但涉案與《立法法》、《行處法》相抵觸,下位法要服從上位法,地方性法規不能與法律相抵觸。
2、本案適用《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行政處罰和實施,適用本法”。根據《行處法》第29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案已達22年之久,明顯是被告失職,老百姓上訴要講時效,行政執法也要講時效的,才能體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錯用《立法法》92條
《立法法》僅次于《憲法》,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立法法》第92條所指的是同一機關指定的法律法規條例在新的與舊的規定不一致時,適應新的,而對于《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根本不是同一機關,那怎么采用同一機關的規定呢?這該是下位法服從上位法,否則只能用溫州獨立王國諸侯割據來理解。
4、主管部門失職
《行處法》指明:“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標,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計標”。原告建筑從1994年領證起已終了,至今達22年之久,這么長的時間主管部門在干什么?就是主管部門失職而引起執法時效喪失。
三、同一案例為何不同處罰
請對照鹿城區蒲鞋市路24號的陳某原有房屋上進行拆建,在《行政處罰法》頒布三年后被查獲,規劃部門為此對其作出拆除違章建筑的處罰,原告認為處罰時效已過,拒不執行,引發官司,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涉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市規劃局撤銷對原告陳某作出的拆除違章建筑的處罰。
同樣是鹿城區公民,同樣是違章建筑,原告與陳某一案有同比性,又在一個法院審理,為什么作出不同的判決?是否與陳某三年后發現,本案22年后才發現之不同有關?這只能進一步證明溫州司法從不作為到亂作為,需要就是法,以權代法,無法無天,目無國法,諸侯割據。
綜上所述,根據習近平主席指示:“如果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司法案件中要感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就不會相信政府機關,從而也不會相信黨和政府,正如毛主席忠告:人民是水,黨是魚,魚不能離開水,水里可以無魚,失去人民就要失天下”。習近平還指出:“政法機關……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我們的重點應該是保證法律實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公正”。敬請中院以事實為依據審案,以法律為準繩判案,鐵面無私憑公執法,公平公正司法。
謝謝
林定英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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