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法院有法不依、違法不究、錯案不認錯,《判決書》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信口開河,胡編亂造。所以,不服判決,上訪申訴者甚多。
事實證明:凡是上訪申訴的,都是冤案的受害者;凡是冤案的受害者,多是貪贓枉法造成的。
綏化中級法院處理冤案的措施,不是平反冤案,而是鎮壓冤案上訪。為此,使用專政手段,將不服判的上訪申訴者,統統關進監獄,迫使冤案的受害者屈服于暴力,從而放棄申訴權。所以,本地區已經成為冤、假、錯案的重災區,急待救援。
《憲法》第41條: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還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據此,當事人不服判決,上訪申訴,指出判決的違法之處,或揭發貪贓枉法的事實,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而鎮壓上訪,不準申訴,則是對公民權利的徹底否定,也是對《憲法》的徹底否定和蓄意踐踏。
綏化中級法院為了鎮壓上訪,自行設計一套與《憲法》相悖的,適用本轄區鎮壓上訪的“冒牌法律”,于2009年2月12日正式出臺,并以公、檢、法聯合簽發的名義送達轄區10個縣、市付諸實施,作為統一施暴,抓人、定罪的法律依據。
“冒牌法律”的全稱是《關于依法處置違法上訪和非正常上訪行為的意見》。在這個標題下,為上訪群眾羅織了20條罪名,涵蓋所有上訪,無一合法。凡不服判決上訪申訴,都在20條罪名之內,統統關進監獄,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已成“畫餅充饑”,毫無意義。
《憲法》是國家的總章程,是根本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據,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所以,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凌駕《憲法》之上;不允許任何法律、法規與《憲法》相抵觸。
綏化中級法院擯除憲法和法律,在轄區自行立法,另搞一套,與《憲法》對著干,分明是劃分勢力范圍,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制造分裂,制造混亂,破壞國家的統一,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對此,我給有關國家機關寄出投訴信100多封,要求對“冒牌法律”進行審查,做出處理,還法律一個公平正義的原貌。但是,這些投訴信都“石沉大海”,根本無人理睬。
《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如何維護?誰來維護?還規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追究。”怎樣追究?誰來追究?事實已經給了明確回答:憲法和法律可以任意踐踏,不受任何限制。
踐踏《憲法》、迫害無辜,必須依法追究。否則,《憲法》即為虛設。
司法腐敗是致亂之源
司法腐敗已經達到了歷史的最高峰。僅就黑龍江的中、高兩級法院而言:貪贓枉法猶如例行公事,上下一致,逢案必貪。因此,造成了大量冤案。我就是冤案中的一個,身歷其境,身受其害,深知其惡——官匪勝土匪,只能屈從,無可奈何。
司法腐敗直接殃及社會,若不徹底根治,社會將永無寧日。
幾年來,社會上經常出現:警察與各方不法之徒互相勾結,合伙敲詐,敲詐所得“坐地分贓”,而且是在當時、當地、當著被敲詐者的面前分贓。可見“官匪”已經囂張到何等地地步!
更可怕的是“官匪綁票”:法官與行政官員合作,劫持人質,通知家屬送錢贖人。否則,關進監獄,不達目的不放人。因為我們送錢及時,我家被劫的人質幸免監獄之苦,但依然未躲過獄外之災,仍舊在監獄之外被關押一天一夜才被放回。“官匪”如此囂張,法律何在!法律的尊嚴又何在!
上述皆為我家和我本人遭遇“官匪”打劫的真實經歷。由此可見腐敗的一斑!。
但愿希望不變成絕望:通過陳述事實,希望得到輿論的道義支持,或得到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重視。從而抵制腐敗,打擊“官匪”,還百姓一個公道。
年年反腐敗,腐敗有增無減,腐而不敗。這不是弊病,而是弊政,是絕癥。因為各種關系盤根錯節,相互牽連,就像癌細胞擴散,全身病變。急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查清病情,確定治療方案。急!急!
司法腐敗的受害者:齊育華
住址:黑龍江省肈東市鉄東三街一委
身份證:232303193510106811電話:1319957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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