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了解當前我國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的使用情況,新生代調研組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在廣州市電子行業、汽車制造行業的工人群體中展開問卷調查和深入訪談,并于2014年8月又對已訪工人進行電話回訪以了解《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在2014年3月1日后的施行狀況。此次調研涉及廣州市四個行政區域:花都、黃埔、蘿崗和南沙,共涉及44家勞務派遣公司、21家電子廠、4家汽車制造廠、67家汽車配件廠。這次調研發放300份問卷,共回收278份問卷,其中有效問卷為257份。收集了25份深入訪談,形成5份勞務派遣個案和30份電話回訪資料。
通過對調研結果的分析我們發現:
目前勞務派遣工的權益被侵害情況嚴重
首先調查涉及到的電子廠、汽配廠中并非只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工,并且使用派遣工的數量大、比例高,明顯違反了2013年7月1日執行的新《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務派遣制度的相關規定。究其緣由,這些企業濫用勞務派遣工主要目的是節省用工成本、靈活應對生產的淡旺季,但卻嚴重侵害了派遣工的合法權益。在調研過程中很多工人向我們反映,即使與正式工工作內容相同,但底薪、年終獎、津貼等都低于正式工,并且勞務公司普遍為派遣工購買清遠、中山等地的社保,不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以降低用工成本。
除了這些顯性的利益損害外,派遣工也面臨一些“看不到的”壓力,例如在生產過程中派遣工因為勞動身份不同承擔的壓力更重,如果“表現不好”隨時有被工廠“退回”的風險,相比被辭退的正式工可以領取經濟補償金,用工單位不需要支付派遣工經濟補償金。
其次,盡管工廠大多制定了轉正制度,給予渴望穩定勞動關系的派遣工一絲希望,但苛刻和不公正的規則讓轉正遙遙無期。在調研中我們了解到使用派遣工的工廠通常會規定每年派遣工的轉正名額和轉正條件。但轉正名額相對于希望轉正的工人來說無疑是僧多粥少,工作了6年仍然是派遣工的情況并非個案。此外,談到轉正條件,工人普遍反映需要“與領導關系好,服從上級管理,工齡長”等。而無法轉正的派遣工只能選擇離職或者等待下一次轉正機會。派遣工普遍希望可以獲得與正式工相同的工作待遇、平等的勞動身份和穩定的勞動關系。在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下工人通常會選擇用集體行動的方式來維護合法權益,但相比正式工,派遣工需要承擔的風險更大,維權渠道更為狹窄,面臨著被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相互推諉的窘境。
是誰造成了派遣工權益受損的狀況?
根據對調研結果的分析,我們發現派遣工的“同工不同酬”、異地參保和沒有住房公積金是源于工廠削減成本、降低風險的動機。工廠作為用工單位,對于為勞動者購買何地的社保具有更大的話語權,而派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也難逃干系。比如一位汽配廠的派遣工想買住房公積金,但是被工廠和派遣公司相互踢皮球。在2014年以前,相關法律對于異地參保的問題還沒有明文規定,但2014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派遣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以及第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2014年8月的電話回訪結果顯示改善情況仍然不容樂觀,雖然《暫行規定》已經施行5個月,但許多派遣工仍被異地購買社保,享受廣州本地社保的派遣工仍很多也沒有住房公積金。
如何保障派遣工的權益?
工會作為維護工人利益,獨立于公司的組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派遣工構筑權益屏障,提供申訴渠道。但很多派遣工向我們反映勞務派遣公司很少組建工會,就算有工會也很難“插手”工廠“內政”,因此加入用工單位的工會是更實際的選擇。在汽車制造行業,工會每年都會與工廠進行工資和年終獎的集體協商,但是派遣工往往沒有加入工會,也難以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占有名額,這意味著派遣工也享受不到工會與工廠協商后的集體合同,只能被動地接受工廠安排。此外,沒有代表的派遣工在底薪上與正式工的差距逐年拉大,這也影響著加班費的計算。除了上述作用以外,工會對于《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輔助性崗位的界定也起著重要作用,輔助性的認定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程序決定,但民主程序的真假取決于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能發揮何種現實效用,以及派遣工對民主程序的認同和重視。作為工廠一員的派遣工,加入工廠工會的訴求也愈來愈強烈。
當前企事業單位對勞務派遣工的違規使用與勞動部門的失職密不可分。勞動部門有普及和宣傳法律的義務,但在調查中我們發現絕大多數工人對于與勞務派遣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毫不知情。此外,勞動監察部門的不作為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工廠濫用派遣工、恣意侵害勞工權益的不正之風。即使在2014年3月1日《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執行后,派遣用工超過10%的工廠仍在繼續招聘派遣工,而不是縮小勞務派遣的用工比例。此外,“同工不同酬”問題依然嚴重。勞動部門并沒有對此進行有效監察。
為保障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切實履行《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1.執法部門應督促用工單位降低勞務派遣工使用比例,保障派遣工“同工同酬”權。
首先,執法部門應督促用工單位依法降低勞務派遣工的使用比例,不符合“三性”的崗位不能使用派遣工。
其次,督促用工單位及用人單位為派遣工購買用工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最后,執法部門應當監督派遣工“同工同酬”權的落實,除基本的工資、津貼外,集體協商中的加薪、福利、年終獎等也應該實行“同工同酬”。
2.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廣州市總工會應保障勞務派遣工加入用工單位工會的權利。
正如廣州市總工會所提出的:“勞務派遣單位沒有成立工會的,則由用工單位負責吸收勞務工加入本單位工會。”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所提出的政策與建議:“對用工超過6個月的勞務派遣工,用工單位統一與用人單位簽訂會員托管協議……最大限度地把勞務派遣工組織到工會中來。”用工單位工會應主動將派遣工納入工會會員,為派遣工提供維權渠道,并且保障派遣工的集體協商權。
3.《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兩年時限的落實要更具操作性,更能體現對勞務派遣工的保障。
盡管《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于工單位要在兩年內將派遣工比例調整至10%的規定很明確,但在我們訪談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的過程中發現,監察部門對此并沒有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從而變成“兩年后派遣工比例超過10%,用工單位才算違法”。因此,我們向政府部門提出以下建議:一是針對勞務派遣的監察要有一個階段性的計劃,例如2014年7月至12月,用工單位派遣工比例在50%以上的,應從50%降低至30%,并且全部派遣工在用工單位所在地參保。二是用工單位降低派遣工比例的方式應該以“轉正”為優先,防止用工單位以“退回”的方式降低派遣工比例。
4.勞務派遣“三性”中的輔助性應當得到更為具體明確的規范。
很多工人反應,輔助性仍然是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的漏洞,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也缺乏談判能力,而且派遣工與派遣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上也標明生產工為輔助性崗位。因此,我們建議立法部門應當對輔助性更為作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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