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階級意識的理論與方法
其實,在2010年前,勞工研究學者已分別就「以法律權利為抗爭目的之示威(rights-based protest)」和「以工人集體利益為抗爭目的之示威(interests-based protest)」進行討論,并認為──前者是較保守和強調工人不愿意受到資本家違反法律來備受剝削的防衛式抗爭;后者則強調工人已能意識到基本法律保障的不足,從而透過示威和罷工等手段來要求比現有法律更多及更長遠地保障工人集體利益的進取式抗爭;明顯地,后者的抗爭模式要求參與工人比前者有更高的集體意識。然而,這種討論工人抗爭模式的方式(即一刀切地劃分為rights-based 或interests-based的抗爭)卻是十分粗糙的,個中最大問題是未能更細致地把不同的進取要求和抗爭(如要求大幅增薪、要求成立工會、有組織地罷工、跨工廠的大規模組織、要求集體談判權、要求政府改變現有再分配制度……)加以分類,從中了解到:(一)認同和參與不同進取要求和抗爭的工人間階級意識的差別,以及(二)一國之工人階級的階級意識發展歷程。
對于補足現存的討論(尤其是階級意識的差別和發展歷程),馬克思主義的階級理論實為我們提供十分有用的理論指南。一直以來,探討工人階級意識的發展都是馬克思主義者的核心課題。眾所周知,馬克思在其《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中便提出「自在階級(class in itself)」和「自為階級(class for itself)」的著名概念。「自在階級」所指的是一個人的階級位置能從其客觀生產關系中分辨出來;而「自為階級」所指則是一個人能主觀地意識其所屬階級的集體利益,及與社會另一敵對階級的矛盾和沖突的狀態。這兩概念在馬克思的《哲學的貧窮》中有更詳細的解釋。馬克思認為,工人階級從自在階級進至自為階級,是一個階級意識提升的過程:工人階級的行動一開始只是零星地罷工,而罷工目的亦只圍繞保障工資等的實時經濟要求。但后來工人階級將會聯結其他工廠的工人來對抗資本家。最后更會犧牲自己部份工資來支持工人組織──到這階段,工人階級便達到「自為階級」的階段。
馬克思之后,列寧在其《怎么辦?》中把馬克思的框架細致化,提出階級意識的三個層次:個人意識、工會意識,及社會民主意識(即革命意識)。20世紀60年代末,新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湯普遜對階級作歷史學式介入,要求我們視階級和階級意識為「歷史現象」,從中動態地探討社會中各階級在不同時空中此消彼長的現象。
其實,馬克思和列寧在湯普遜之前,已十分明白階級作為歷史現象這一點。故馬列二人在提出其階級理論前,都對其所身處國家的工人階級作歷史探討。馬克思提出自在階級和自為階級前便對英國工人階級19世紀40年代的罷工潮作分析;列寧則在1901年書寫《怎么辦?》時便對俄國工人階級1860年代以來罷工的性質作分析,從中得出1880年代前俄國工人罷工只屬于無組織的零星罷工,而1880年后俄國工人始較有策略和組織地罷工。
既然從湯普遜的主張中得知階級和階級意識均是歷史現象,我們便有必要對中國工人階級及其意識發展作歷史探討。很可惜的是,現存中國工人階級文獻中,大多都缺乏歷史觸覺。縱然有,對中國工人階級的歷史探究最長亦只有三十年7。我們知道,工人階級的意識提升過程多數橫跨數代的工人,是半世紀以上的歷史。故此,對工人階級作「長歷史」探討是必要的,否則任何對工人階級現況的判斷都會過于短視和武斷。
然而,其中令學者不能長歷史地探討中國工人階級的原因是:現存文獻和檔案,都未能有人如湯普遜那樣對英國工人階級那樣,對中國工人階級傳統作歷史考察,致使研究中國勞工人士未能把中國工人階級發展的研究時框擴展至開放改革以前或更早的年代。
雖然如此,探討中國工人階級意識現況依然可能。我們能把中國工人階級的發展現況與其他國家的工人階級發展歷程作比較,從中得出結論。幸運的是,我們發現現時中國工人階級的發展及其行動模式均與19世紀的英國和俄國工人階級相似。這使我們能借鑒過去兩個多世紀的工人階級歷史來為中國工人階級現況下判斷。
廣東省民工的階級意識萌芽期
1994年以前:從1980年代中期至1994年之前,廣東省民工的階級意識十分低。那時候根本沒有大型和有組織的工人示威出現,沒有工人向地方和中央政府作集體要求,也沒有要求在廠內成立工會。而且,大多在這時期出現的示威和罷工亦只是一工廠內對工作條件和工資待遇的個別工人的不滿。縱然在最為人所難忘的致麗工廠大火中,受害者在面對有如監獄的恐怖工作條件及沒有足夠工資維持基本生活的情況下,工人只是逆來順受,極其量只是為求轉到較好的廠工作。
94年以前中國工人的工作條件如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的英國工人一樣。童工和婦女工的長工時和強迫勞動比比皆是;當時具結社、組織和罷工能力的大多是傳統手工藝工人,工廠工人依然未發展到具集體行動的地步。
1994年至2010年:1994年的中國勞動法改變了中國工運的歷史。這有如1830年代英國相繼出現的勞動保障法(1832年的改革法;1833年的工廠法;1834年的新貧法)。當然,無論是1990年代初期的中國政府或是1830年代的英國政府,推出勞動保障法例的目的都是希望藉社會改良主義來維持社會穩定。然而,當中國勞動法出臺后,便引發了一連串利用法律來維權的示威。這期間,權利指的是法律界定下的「法律權利」而非「天賦人權」。得力于90年代來自香港的組織者的推動下,十年間廣東省民工的階級意識提升至具備以下特征:(一)知道勞動法內最高加班工時和當地最低工資的規定;(二)認識基本的工作安全;(三)利用法律途徑來爭取賠償;(四)集體地向地方政府示威和要求介入,從中保障法律賦予下的權利。在這階段,循司法途徑向資本家索償的個案每年以倍數遞增,更出現義務律師代表索償工人打官司。
1830年代的英國,工人階級運動亦有相似現象。當時學者、工廠檢察員及同情工人的醫生,亦從工人身體和安全入手,要求英國政府介入一些高危行業(如漂染業),保障工人人身安全。當時的工廠檢察員更不時揭發工廠違反工廠法下訂明的最高工時規限。
縱然如此,在此時期,我們亦只能認為中國民工的階級意識只處于馬克思所認為的「自在階級」和列寧所認為的「個人意識」程度。這是因為在這時期民工大多只關注個人的實時經濟議題,始終未能爭取超過法例規定的標準,更鮮有要求成立工會和有組織的跨廠鏈接。
2010年:2010年南海本田罷工很多人認為是中國工人階級意識提升的新階段。這說法不無道理。其中由于本田工人的罷工要求有其特別處,都指出這次罷工有超越法律權利的傾向:(一)工人要求加薪幅度是原有的80%;(二)工人要求職級和年資制度;(三)罷工持續十九日。而且,在南海本田廠罷工后,在其他工業城巿的汽車業相繼出現罷工。難怪不少論者以「罷工潮」來形容南海本田罷工后的現象。
然而,當我們把南海本田罷工和后續現象與19世紀英國1841至1842年的大型罷工潮比較,便能看出不同之處:(一)本田工人的罷工依然是沒有計劃和組織的,不單沒有罷工核心成員,亦沒有罷工委員會,更沒有長遠的策略;(二)在本田工人的經濟要求成功后,工人并沒有實時改選工會,以致資方能之后重新操控工會選舉,令罷工中受擁戴的工人不能當選;(三)南海本田廠的罷工并沒有與其他同區或他區工廠聯結,發動更大規模的罷工,而之后在不同地區的后續罷工亦只是單打獨斗在個別工廠內進行。以上三點都與英國1841至1842年的大型罷工潮不同,當時的煤礦工人有意識地把罷工擴展至英國中部的煤礦開采區,并組織「大不列顛與愛爾蘭礦工協會(Miners Association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故此,借用列寧的階級意識框架,1841至1842年的英國煤礦工人已達所謂的「工會意識」,但依然未能如俄國工人在爆發十月革命前出現的「革命意識」(即馬克思的「自為階級」);從本田工人的罷工看來,中國民工的階級意識仍未如1841至1842年英國煤礦工人那樣高,故此我們極其量可以把現時中國民工的階級意識看成是「工會意識的萌芽期(Embryonic Trade union Consciousness)」。
結語
對中國廣東省民工的階級意識的探討和將之與英國、俄國工人階級發展史比較,我們得一結論:中國民工正處于「工會意識的萌芽期」,即中國民工現時主要的要求依然是圍繞個人的實時經濟問題,偶然地會出現零星以集體利益為主軸的抗爭(interests-based protest)。究其原因,中國民工未能全面達致「工會意識」,是中國政府限制工人的結社自由的結果;而缺乏成立工會的意識,亦直接窒礙其他保障工人利益的發展(如集體談判權)。
究竟中國工人的階級意識要再等多久才能全面到達「工會意識」的階段?這問題很難回答。歷史告訴我們,不同國家的工人階級均至少花上數十年以上的時間在18、19及20世紀中學習如何組織和把其工會架構趨向成熟和強大得連資本家和政府亦不得不承認他們的地位。當然,21世紀工人階級所面對的政治、社會和經濟條件都與過去三個世紀的先行者不同。我們只能希望本世紀的工人階級在先行者的經驗下,更快能學習到和意識到自己的歷史任務,從而推動社會改革的巨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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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wu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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