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把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組織、黨員的紀律要求,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類,不但明確了禁止什么,而且還明確如何處罰,所以人們稱之為黨紀“負面清單”。
我以為,如此“負面清單”只是一種形象表達,旨在強調《條例》明確紀律底線、執紀標準,體現紀嚴于法、紀在法前。我們不可照搬照套市場準入的“負面清單”,更不能由“法無禁止皆可為”推理為“只要《條例》沒有禁止的黨員都可以做”。
首先,負面清單是指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管理模式,其核心是“法無禁止皆可為”,即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放開市場準入。“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底線是“法”而不是清單本身,由此推理“只要《條例》沒有禁止的黨員都可以做”自然不合邏輯。
清單之外有底線,負面清單下的投資主體不但不能進入清單內的領域,而且還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要求。如上海自貿區“負面清單”之外就有法的約束,規 定除列明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資國家以及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限制)的產業,禁止外商投資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 安全的項目,禁止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經營活動。
換言之,清單只是一個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同理,《條例》對黨組織、黨員的紀律要求也只是一個必要條件、底線要求,除此之外還有其它方面的要求,那種認為“只要《條例》沒有禁止的黨員都可以做”的觀點,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其次,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只要求遵守法律底線,并不設定高線,其目標指向是在遵守國家法律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場準入,進一步擴大開放,而落實《條例》則要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只講底線還遠遠不夠,必須堅持底線高線并舉,體現“一靠理想二靠紀律”。
全面準確把握《條例》,至少應形成以下共識:
一是把握紀律底線,《條例》所禁不可違。《條例》強化剛性約束,明確規定違反六類紀律都要受到相應黨紀處分,尤其是把黨章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 細化,把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要求具體化,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方面要求轉化為紀律條文,把權權交易、利用職權為親屬謀利等突出 腐敗行為納入違紀條款,把破壞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行為作為處分規定等,體現了紀律挺在法律前面。
二是嚴格執行紀律,違反《條例》必追究。落實《條例》不但要求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敬畏紀律、守住底線,而且還需要執紀部門違紀必究、依規執 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紀律為準繩,既不搞法不責眾、選擇性執紀,也不能受領導批示、媒體曝光的干擾和制約,脫離《條例》規定來執紀,甚至從重從快。執 行《條例》要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腐敗分子與犯錯誤干部的區別、權錢交易與工作失誤的區別、嚴重腐敗與一般違紀的區別、對抗組織調查與主動自首檢舉的區別, 既統一執紀標準,又視其性質、情節區別對待,做到寬嚴相濟,嚴而不苛。
三是堅守行為高線,摒棄“《條例》未禁皆可為”。全面從嚴治黨既要靠紀律又要靠理想,《條例》之上還有《中國共產黨廉政準則》,不可厚此薄彼、 顧此失彼。黨組織和黨員切不可滿足于守住《條例》底線、不被查處,而要與《準則》對標,樹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線,把握是非標準,遵守黨的規 矩,做到底線與高線統一、自律與他律統一,自覺做到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即使《條例》未禁止的也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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